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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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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

一、宰前检疫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

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

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 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畜产品: 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 、尾、绒)、骨、蹄。

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的疾病。

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 A 封销疫区的;

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

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D 染疫、有害的;

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

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消毒

的指导工作。

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 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 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 6 检疫检验方法

验收检验

6.1.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在活猪进厂后卸车前,向货主或送猪人员索取三证

即《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并及时归档存放。临车逐头检查是否带有免疫耳标,证货相符时方准予卸车。

6.1.2卸车后逐头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并按观察结果进行分圈编号予以识

别。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疑似病猪赶入隔离圈观察,病猪及伤残猪

送急宰间处理。

6.1.3疑似病猪经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缓

解的送急宰间处理。 待宰检验:

6.2.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每隔1小时对待宰圈巡视一遍,检查 “宰前12-24

小时静养喂水停食,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动、静、饮水”观察,发现疑似病猪及时分圈隔离。

6.2.2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

理印章,并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送宰检验:品管员或检疫员在生猪送宰前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

康的填写《准宰证》。

检验方法:以群体观察和个体检查为主,发现疑似恶性传染病畜时可进行实

验室检查。

6.4.1 群体观察:动态观察、静态观察、饮食状态观察。

6.4.1.1动态: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6.4.1.2静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状态、立、卧姿势、呼吸等状态。 6.4.1.3饮食状态: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观察排便时姿势,

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合物、气味等。

6.4.2个体检查:视诊发现异常后可进行视诊、听诊、触诊、测温等检查。 6.4.2.1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以及皮肤、被毛、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四肢、粪、尿等。

6.4.2.2听诊:听叫声、咳嗽声、心音、必要时听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6.4.2.3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廊、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6.4.2.4测温:必要时对饲养圈及隔离圈的猪进行测温检查。

6.4.3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6.4.4实验室检查:依照农业部现行颁布的《动物检疫操作规程》执行。 7 急宰猪处理

送至屠宰厂前已死亡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直接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

处理记录表》。在检验中检出传染病时,按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 8记录

《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 《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查圈记录》 《准卸证》 《准宰证》

二、生猪屠宰后检疫检验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屠宰加工过程的检疫、检验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屠宰车间放血后的产品检验处理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的检疫、检验处理。 2 职责

质量管理部检验员负责对进屠宰车间屠宰后的产品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后的检疫、检验、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1.1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宰后检验原始记录》上。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出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一式三份。

2.1.2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人员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1.3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处理。 2.1.4无害化处理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对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处理并填写《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并保存好各项记录以便验证。

3术 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屠宰:将将供作肉用的畜禽,通过一定的器具和方法放血杀死。 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一般传染病及一般疾病的

畜禽,应进行急宰。

禁宰:经检疫确诊为炭疽、非洲猪瘟、兰舌病、气肿疽、恶性水

肿、狂犬病等屠畜,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销毁。 屠宰检疫:对屠畜进厂到屠宰之前,检疫员应做活体健康检查; 对宰后猪的肉尸和内脏应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

无害化处理:对畜禽产品采用炼工业油、销毁、消毒、焚烧、生 物热等,使其传染性和毒性消失,仍可加以合理利用的方法,叫 做无害化处理。 4 品质检验:

急宰猪处理

4.1.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经诊断为非传染病的猪屠宰时按宰后检验程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

4.1.2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5 宰后检验及处理

必须对每头猪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旋毛虫检验、胴体初检、复验与盖章。 头部检验

5.1.1在同步检验线后进行,首先观察头颈部有无肿胀,然后切开两侧颌下淋巴结,观察有无肿大、出血、化脓或其他异变,周围脂肪和肌肉组织有无出血、水肿、淤血。切开两侧外咬肌,观察有无囊尾蚴。检出的病变淋巴结和脓肿应予以修割。

5.1.2当发现颌下淋巴结肿大、出血,周围组织水肿或有胶样浸润时,应及时停止屠宰报告检验负责人进行会诊,并报有关领导。 体表检验

5.2.1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

广东省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一、宰前检疫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2职责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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