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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督管理业务部分应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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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督管理业务部分应用规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保证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综合监督管理子系统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登记事项监督管理业务部分规范、高效运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登记事项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企业监管)工作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实行辖区监管责任制。

第三条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重点行业企业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管措施要求,以动态巡查为方式,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条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为平台,设置企业监管基础数据,录入日常企业监管信息,建立完善企业监管数据库,留存企业监管痕迹。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管辖范围内承担企业监管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下级企业监管机关于上级企业监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企业监管工作。

第七条实施新办企业复查、日常监管、年检验照、无照运营管理、各类专项整治、涉案检查、案后回访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需应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管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管系统)。

第三章操作规范 第壹节监管初始设置

第八条监管初始设置主要包括监管小组、监管片区的设置和调整。

第九条监管小组设置。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应按照科学设置、合理调配、简洁高效的原则,于企业监管系统中利用“增加”和“删除”功能设置监管小组。

每个监管小组应不少于二人,且指定组长;壹个监管小组可监管多个片区,每个监管小组对所辖监管对象数量必须明晰。 为了操作的方便性和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尽量不要把同壹个监管人员配置到多个监管小组。

监管小组名称应统壹设置:即局简称+工商所(或内设机构)简称+第*巡查小组。

第十条监管片区设置。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应于企业监管系统中,利用“增加”、“停用”和“合且”功能设置监管片区。 监管片区应按行政区域或市场布局设置(个别专业性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按行业或市场主体类型进行设置)。壹个监管片区只能由壹个监管小组监管;监管片区设置时要注明该监管片区所辖详细行政区域范围。

根据监管实际工作需求,可新增监管片区或停用、合且原监管片区。“停用”、“合且”监管片区前要利用“批量更新片区和市场”功能,将被停用、合且监管片区中的监管对象调整到相应的监管片区中。

监管片区名称应统壹设置:局简称+工商所(或内设机构)简称+地名简称(或第*)片区。

第十壹条“检查频率、监管措施、主动监管配置”等监管信息设置及“监管指标查询设置”,原则上按照企业监管系统统壹设置要求执行。如需变动,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由专人负责,统壹设置。

第二节企业监管对象管辖认领

第十二条各级企业监管机构的企业监管对象管辖确认通过管辖属地认领进行。

第十三条属地认领是指登记机构通过登记业务系统将已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信息发送到企业属地监管机构,由企业属地监管机构确定该市场主体是否归属其监管。 第十四条属地认领业务环节包括:

发送:根据登记人员选择的企业监管机构,由登记业务系统自动派发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等业务信息。 认领:由企业监管机构认领人员负责将需要认领的市场主体下发到具体监管片区,设置监管级别、监管频率。

退回:由企业监管机构认领人员负责将不归属本辖区监管的市场主体退回给登记机构。

催领:负责企业下级监管机构市场主体属地认领的催办,对逾期未认领的,发出催领通知,督办及时认领。

查询:由企业监管机构认领人员负责查询本机构或下级机构的市场主体未认领、已认领、退回等信息。

第十五条属地认领能够于本机构内部或跨机构之间进行。登记业务系统发出的属地认领信息,于企业属地监管机构属地认领组成员的“待办事宜”页面中体现。

{业务管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督管理业务部分应用规范

(业务管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督管理业务部分应用规范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保证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综合监督管理子系统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登记事项监督管理业务部分规范、高效运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登记事项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企业监管)工作效率,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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