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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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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调整我区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报纸

【发文字号】桂办发[2000]2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22 【实施日期】2000.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我区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 (桂办发〔2000〕27号)

各地、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 》(中办发〔1999〕30号)和新闻出版署《关于落实中央“两办”30号文件调整报刊结构的意见 》(新出报刊〔1999〕1299号)精神,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我区制订的《关于调整广西厅局报刊结构的实施方案》已报经新闻出版署批准。现就调整我区报刊结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2

一、调整报刊结构的原则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我区报刊结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及地(市)以下的部、委、办、局所办的报纸必须划转或停办,不得再保留。

(二)公安法制类报纸合并为一种报纸,由政法委主管主办。 (三)适当保留少数民族文字的非指导工作性的报纸。

(四)广播电视类报纸可划归当地党报主管主办,也可改由当地电视台或电台主管主办,亦可由电视台和电台联合主管主办,刊期一律为周一刊。

(五)老年报刊可划归当地党报和出版社,也可由当地老龄协会(老龄委)主管主办,但要符合办报办刊的规定。

(六)个别服务群众文化生活,属读者自愿、自费订阅,发行量较大的厅局报刊,可由党报、出版社吸纳;党报、出版社吸纳不了的,可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统筹规划,划拨给非党政部门、符合办报办刊条件并确有管理能力的单位主管主办。 (七)在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单位,其所主管的报刊也随之撤销或划转。

(八)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可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刊,其余的划转或撤销,并不得再与党报、出版社等单位联合主办报刊。

(九)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原先办有期刊的,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刊,其余的划归当地出版社或党报来办,出版社、党报吸纳不了的予以撤销或经批准后划转给其他没有期刊的、急需的党委部门。

(十)自治区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可保留现有报刊,未办报纸的不再批办。 二、认真做好报刊结构调整工作

(一)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这次报刊结构调整是我国报业和报刊管理的一次大变革,将对我国报刊业 2 / 2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法规类别】报纸【发文字号】桂办发[2000]2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0.05.22【实施日期】2000.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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