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八)按照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集团公司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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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事故企业的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人身重伤、有后果的误操作(尚未构成一般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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