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将食品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执法责任制和部门协调、信息共享机制,相关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实时报道食品安全状况,加强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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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生产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违法生产经营的,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政府完善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单位、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综合协调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 (三)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考核评议; (五)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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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下列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餐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
(二)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五)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食盐业生产、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和食品工业的行业管理,以及食品工业企业
诚信体系建设;
(七)商务行政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校内食堂和购买供餐服务的食品安全检查;
(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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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