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原则编号:
【 H】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
二OO八年一月 目 录
一、概述……………………………………………………………… 2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工作的差不多原则…………………… 3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7
四、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15
五、变更药品制剂的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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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31
七、变更药品注册标准………………………………………………37
八、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41
九、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44
十、改变进口药品制剂的产地………………………………………50
十一、变更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以及单独改变
进
口
的
原
料
药
的
产
地…………………………………………54
十二、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58
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差不多方法……………………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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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一般考虑…………………72
附录三、属于治疗窗窄的部分药物目录…………………………75
参考文献………………………………………………………………77
名词解释………………………………………………………………80
著者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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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要紧用于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变更研究。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品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的涉及来源、方法、操纵条件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阻碍到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目前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及变更研究包括以下项目: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和制备工艺变更、注册标准变更、规格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进口药品产地变更、进口原料药产地和进口药品所用原料药产地变更、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等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产品进行变更时,应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药品生产企业需按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依照《药品注册治理方法》中的有关要求,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为便于把握变更可能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阻碍,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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