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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矿安〔2015〕106号
关于印发《淮南矿业集团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矿、处、公司、中心、院、队、项目部:
《淮南矿业集团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办法》业经4月8日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446号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15条重大
安全隐患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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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集团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报告、治理、验收和建档工作,强化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促进矿区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皖经煤炭〔2006〕274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责任
(一)集团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工作;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助理)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集团公司生产部、安全开采总院、设计管理研究院等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监管业务范围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预警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审查业务范围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等。
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定期向集团公司及安徽省经信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政府部门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各矿(矿建项目部)、处、公司(以下简称各矿)是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的责任主体。矿长(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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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分管副职、副总工程师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四)各矿生产技术职能科室具体负责本专业组织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验收和建档管理工作;安监处负责全矿性和本处组织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验收和建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技术职能科室排查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等工作。
(五)各矿基层科区(队)长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工作;当班跟班班(队)长(作业区域安全负责人)负责班评估工作,负责对关键环节和工作区域安全环境检查确认;固定岗位工负责本岗位的关键环节(工序)和工作区域安全环境检查确认。
二、排查内容
(一)物的不安全状态(生产系统、作业地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包括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工艺、材料、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及作业环境等问题。
(二)管理的缺陷。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规章制度不健全,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和执行存在漏洞,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劳动组织不合理,人员、工器具选择和使用不当,违章指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包括个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制造危险状态、工作态度不端正、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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