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海 水 水 质 标 准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7-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所改变: - 3.1(海水水质分类,由三类改四类); - 3.2(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
- 4.1(增加了海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的规定); - 4.2(增加了海水水质分析方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海洋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CD 551463 海 水 水 质 标 准 GB 3097-1997
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 代替 GB3097-82 1 主题内容与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2763.4-91 海洋调查规范 海水化学要素观测 HY 003-91 海洋监测规范
GB12763.2-91 海洋调查规范 海洋水文观测
GB7467-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11910-89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91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5-89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海水水质分类与标准 3.1海水水质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 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 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 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3.2 海水水质标准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 表1 海水水质标准 mg/L
序号 项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1 2 3 4 漂浮物质 海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海面无明显油膜、浮沫和其他浮物质 色、臭、海水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 味 悬浮物质 人为增加的量≤10 大肠菌群10000 ≤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700 (个/L) - 人为增加的量≤100 漂浮物质 海水不得有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味 人为增加的量≤150 5 粪大肠菌2000 群≤(个/L)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140 - 6 7 病原体 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得含有病原体。 季不超过当时当地1℃,其它季节不超过4℃ 2℃ 水温(℃)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夏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不超过当时当地 8 pH 7.8~8.5 6.8~8.8 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pH变动范围的0.2pH单位 单位 9 10 溶解氧> 6 化学需氧2 量≤(COD) 11 生化需氧1 量≤(BOD5) 12 无机氮≤0.20 0.30 (以N计) 13 非离子氨0.020 ≤ (以N计) 14 活性磷酸盐≤ (以P计) 15 汞≤ 0.00005 0.0002 0.0005 0.015 0.030 0.045 0.40 0.50 3 4 5 5 3 4 4 3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