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退管理制度
第二章 辞职治理
第二条 辞职:公司职员依照个人意愿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情愿续签合同而辞去工作的行为。职员辞职必须提早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技术类职员辞职以一个项目为节点,待项目完成后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章 辞退治理
第九条 辞退:公司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治理规定或聘用协议,事先不必征得职员同意而单方面决定终止与职员的聘用关系的行为,包括终止试用、除名或开除、辞退等情形。
第十条公司因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职员或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办事不力、疏忽职守,擅自离职为其他 单位工作且事实情节重大,致使企业蒙受重大缺失者; (5) 不服从公司领导工作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私自将公司合同、文案、技术文档、核心技术资料、业务隐秘等私自出售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个人或公司致使公司业务遭受缺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 违抗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峻者;
(11)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躯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12)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 (13)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2)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3)职员在试用期内经发觉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4)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15)职员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找不到适当工作者;
(16)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进行岗位调动后仍不合格者;
(17)隐瞒个人婚姻状况,简历造假者。
第十一条 被辞退职员假如无理取闹、蛮缠领导,阻碍本公司正常运营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本公司按第十条规定辞退职员时,单位辞退职员必须提早30日通知当事人,并讲明解聘理由,并由其直属主管向职员出具《职员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十二条 辞退职员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力资源部索取《职员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领导办理签证,再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十三条 被辞退职员要及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填写工作移交清单。
第十四条 被辞退的职员对辞退处理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离职人员的工资运算:
1、离职人员当月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绩效系数)÷当月实际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应休息天数)+应补项目-应扣项目;
2、离职人员在绩效考核工资运算完往常离职的(一样为每月3日),考核系数为1;
4、自动离职人职员资当月工资一律不予结算;
5、辞职人员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离职的,需按合同要求赔偿公司缺失(合同一样约定职员辞职需提早一个月通知公司,试用期职员无须提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