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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若干问题处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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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1—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若干问题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在执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1.关于商品购进的计算方法

商品购进的计算方法:购进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应包括在内。从国内购进的商品,以进货原价计算商品购进,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并将外币按人民币折合计算。如果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也包括在商品购进的金额内,但不包括到达我国口岸后发生的各种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购进金额(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佣金额)。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购进金额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包括收购价款和在购入环节缴纳的税金等。

2.关于商品销售的计算方法 商品销售的计算方法:

商品销售的计算是按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具体处理办法: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

(2)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的销售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

(3)出口商品销售,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作业作为商品销售。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出口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计算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应扣除商品离境后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银行财务费和对外理赔款等作为商品销售。

(4)自营进口商品销售,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商品到达我国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企业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企业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已先期到达并在相应的仓储企业单位库存的进口商品,企业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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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商品库存的计算方法

企业的库存商品金额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计算,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价(或实际采购成本)计算期末库存;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的售价计算期末库存。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计算期末库存(对已计入购进尚未运到的商品,也可计算期末库存);对于月终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商品,按应付给供货单位的价款估计期末库存;年度终了,凡已转入库存和已作销售的进口商品,属于国外以离岸价格成交、有应付国外运保费的,应先预估期末库存;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包括在期末库存中;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在发出商品时作减少期末库存,当加工商品收回时增加期末库存(包括商品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等)。

4.关于购销存数据的调整办法

批发和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购货退出或销货退回情况时,为了简化手续,可在发生购货退出或销货退回月份的报表中调整购进或销售数字,并调整库存,如遇退出或退回数字较大,超过本期实际购、销数字,则可将差额用赤字表示,并在表下加注说明。本月发生的销货退回,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均按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处理。

国内批发零售业供应外贸部门出口的商品,如因不符合需要,外贸部门退回调换。如调换同样品种,可在发生月报表中调整差额,增减库存。如调换不同品种,则在发生月冲减原销售的数字,将换出商品作批发统计。

由于其他原因发生的数据误差,调整到下月月报中。 5.关于批发和零售业商品流转统计“增值税”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4)42号]文,“关于印发实行增值税后有关指标统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销存总值统计报表中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作如下规定:

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可比,根据批发和零售企业目前统计核算的实际情况,要求填报商品购进、商品销售、商品库存总值、类值及购销分对象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和各项分组指标均按含增值税的现价统计。在填报财务表有关指标时按不含增值税的数字上报。

在统计上计算商品购进额、商品销售总额时,应使用原始凭证汇总的方法。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商品购进额可以使用当期商品增加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相加的方法;商品销售额可以使用当期商品销售收入和当期销项税额相加的方法。但使用这种方法时,应注意扣除增值税中服务性收入缴纳的税额。

6.关于进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时,商品销售额的处理办法

对于进出口企业,当出口商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时,允许商品销售额和出口额与商品销售收入一致。

7.关于技工贸一体企业零售额统计的处理办法

在工商管理局注册为技工贸一体的企业,直接销售给社会集团和个人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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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零部件以及软件、图书资料等商品(产品),应作零售统计。在计算分行业零售额时可分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商业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大于50%的企业,作为批发和零售业零售额统计;(2)如果制造业或其他业务活动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大于50%的企业,作为其他行业零售额统计。企业商品零售额数据可采用下述方法进行推算:

方法一:采取计算增值税发票的方法计算零售额。即从商品销售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中扣除使用增值税发票而取得的收入,即得商品零售额。

方法二:采取区分销售单位的方法计算零售额。即从商品销售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中扣除对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收入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收入,即得商品零售额。

注意:无论使用哪种方法计算零售额,均应包含相应的增值税。 8.关于商场返券销售统计的暂行处理方法

对于商场中利用返券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入视商场财务核算情况而定,若商场在财务核算上将返券销售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的,则同时作商品销售额统计;反之商场在财务核算上没有将返券销售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的,则不作商品销售额统计。

9.关于兼有服务性行为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商品销售总额的计算办法 对于兼有服务性行为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如4S店),如果商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性收入单独核算,商品销售总额中只应包括销售商品部分的收入,而不包括服务性收入(如4S店修理工时费);如果商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性收入不单独核算,则按各部分占总收入比例决定处理方法,商品销售收入占较大比重的,全部视为商品销售收入;服务性收入占较大比重的,则全部视为服务性收入。

10.关于批发零售企业代国家有关部门储存商品和与国家储备部门发生购销的处理办法

(1)批发零售企业的商品销售、库存报表中的“期末库存”指标中不包括代国务院有关部、局储存商品;

(2)代储存商品,如发生商品购销业务时,不包括在本企业的商品购销中。

11.关于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商品销售业务统计的处理办法

(1)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对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销售额和商品量作批发统计;

(2)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与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之间的商品销售,作批发统计,包括售给外贸部门出口的商品;

(3)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售给其他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应作批发统计,如售给餐饮业作转卖用的商品,如卷烟、酒、火柴、塑料袋等商品;售给服务业及娱乐场所作转卖用的商品,如售给照相馆转卖用的胶卷、相册,售给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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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转卖用的卷烟、火柴、茶叶等,售给娱乐场所(如电影院,卡拉OK,录像厅,舞厅等娱乐场所)的饮料、烟酒等商品,其总值、类值和数量应作批发统计;

(4)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应作零售统计。

12.关于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附属的生产单位填报商品流转报表的处理办法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附属不独立核算的生产单位在统计上应视同商品流通单位,它的购销存数字都应包括在商品流转报表中,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本企业附属不独立核算的生产单位加工商品,不作增减库存商品统计。但对本企业附属的独立核算生产单位,则不应作为商品流通单位,它的购销存数字也不包括在商品流转报表之中。

13.关于统一收银的商场中专柜和专卖店统计的处理办法

采取统一收银管理的商场负责本商场中专柜、专卖店的商品销售统计,如果专柜、专卖店是单独的法人单位,则专柜、专卖店本身不再做统计;如果专柜、专卖店是产业活动单位,其上级法人单位在统计商场中专柜、专卖店的销售情况时作批发统计。

14.关于部分或全部出租柜台的商场商品销售额统计的处理办法 (1)对于商场将一部分独立或相对独立空间,以收取租金方式出租给承租者,由承租方自立招牌,独立经营的,商场不负责出租部分的统计,该部分销售情况统计由承租方负责;

(2)对于商场以出租柜台的方式与其他单位联营,对外统一使用商场名称营业的,不论商场是否统一收银结帐,都由商场负责这部分零售额的统计,但商场所收的租金,不应计入商品销售额。商场对出租柜台的销售额统计要建立统计台帐,定期登统。

15.关于图书发行系统商品流转统计报表的处理办法

目前图书发行系统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核算采用码洋和实洋两种计量方法。码洋是指一本书的定价或一批书的总定价。发行部门向出版社进货时,有一定比例的折扣,按码洋打了折扣以后的金额,俗称实洋。为了准确反映图书发行部门的商品购销活动,我们规定图书发行部门在填报统计局下发的报表时,一律按实洋进行统计。

16.关于粮库是否属于批发零售业问题

粮食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法人粮库,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门储存粮食的仓库,如储备库、中转库等,这种粮库基本上不从事粮食购销业务,这类粮库应划为仓储业;另一种是兼有粮食储存和收购、供应职能的,应归入批发零售业,执行批发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在职能上难以划分的,都执行批发零售业报表制度。其他商品仓库也参照此办法执行。

17.关于集团公司办零售连锁店或餐饮连锁店的处理办法

制造业集团、批发商业集团和零售商业集团开办的零售或餐饮连锁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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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总部(或总公司)是指该集团内直接管理连锁门店的子公司,或该集团内部的某个职能部门。在统计时,该子公司或职能部门视同为总店处理,而该集团公司总部不做总店统计。

18.关于外资零售业连锁总部与所属门店不在同一个地区的处理办法 外资零售业连锁总部与所属门店不在同一个地区,且所属门店也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门店所在地进行统计。如:家乐福,其总部在上海,总部仅对分布在上海的门店进行统计;分布在北京的家乐福门店,由北京进行统计。如果外资零售业连锁企业所属门店不具有法人资格,无论总部与所属门店是否在一个地区,都由总部进行统计。对于港澳台资或外资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属于连锁企业,且在我国境内只开一家分店的,也应纳入连锁统计。

19.关于部分连锁零售业态归类的处理办法 (1)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的家居建材商店(不包括摊位式经营的市场),统计时业态归入家居建材商店中,如百安居连锁建材店、宜家家居店等。

(2)以专门经营某类商品为主的商店,归入专业店中,如:大中电器商店、国美电器商店、苏宁电器。

(3)石油、石化公司,由市级公司统一核算、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零售价格、统一店标商号,其下属的区、县分公司负责分销商品,但不独立核算,采购与销售相分离的,市级公司视同连锁总部,按连锁企业统计;由区、县分公司统一核算、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零售价格、统一店标商号,采购与销售相分离的,区、县分公司视同连锁总部,按连锁企业统计。业态归入专业店中,以经营加油站为主的石油公司业态归入加油站中。

(4)新华书店、烟草、医药、供销社等传统商业企业设立的门市和网点,符合连锁经营标准的,也应按连锁经营企业统计。以经营图书、烟、酒、医药为主的连锁零售店,业态归入专业店中。

(5)以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某一主要品牌系列商品的商店,归入专卖店中,如:真维斯服饰、好利来食品店、张一元茶叶店等;

(6)连锁折扣店归入其他业态中。 20.财务指标填报方法的补充说明 (1)如果企业不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或者“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为0,则根据会计成本、费用科目中“工资”、“福利”项的本期累计发生额填报。如果付给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工资、福利未计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则应从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摘取并计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不包括企业用净利润、福利基金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奖励、福利等费用。

(2)劳动、失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育险、失业险、工伤险以及其他人身险。为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缴纳(含在国外缴纳的)的养老、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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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人身保险也包括在内。不包括用“应付福利费”支付的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中不含一次性住房补贴。支付给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住房费用和补贴也包括在内。

21.能源统计相关问题的说明

(1)“谁消费、谁统计”的能源统计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问题

“谁消费、谁统计”是能源消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目前,由于部分单位能源统计基础工作薄弱,计量仪器配备不齐,能源计量不完善,“谁消费、谁统计”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有房屋出租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给承租方安装独立的电表、水表、燃气表等计量仪表,使承租实现分户计量。出租方若给承租方安装了计量仪表,则出租方上报的能源消费数据中不能包括承租方的消费量,承租方要按照计量仪表数据上报自己的消费量;若出租方未给承租方安装计量仪表,则出租方上报的能源消费数据中要包括承租方消费量,承租方可以免报电力、水、天然气消费量,但应上报其余品种的消费量。

(2)如何填报“外购热力费用”指标

“外购热力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各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热力费用,该指标可以从财务帐中“燃料动力”等相关科目中取得。但须注意的是各单位填报的该指标要与报告期口径一致,不能包含报告期以前拖欠而在本期补缴的部分。在填报定期报表时,对于一次性缴纳整个采暖季的热力费用的单位,须将其分摊到相应的报告期。

(3)企事业单位如何确定能源统计的范围

法人原则是统计的基本原则,能源统计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企事业单位能源统计的范围应与其经济量(收入、产值)统计的范围相同。按照法人原则,企事业单位的经济量统计包括京外产业活动单位,能源统计也应包括这些单位。若企事业单位的年能源消费量合计在1万吨标煤以上,且京外部分的消费量占到企事业单位消费量的80%以上,则这些单位除了按法人口径报送能源消费量外,同时要报送北京地区口径的能源消费量(以纸介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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