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门窗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防护设施。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3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8.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5.8.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5.8.5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音功能的防护门。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5.8.6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
于30mm的缝隙。
5.8.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的规定。
表5.8.7门洞最小尺寸
类 别共用外门户(套)门起居室(厅)门
卧室门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门(单扇)
洞口宽度(m)
1.201.000.900.900.800.700.70
洞口高度(m)
2.002.002.002.002.002.002.00
2
注: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6. 共用部分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如果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
小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
m。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
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
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1.4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
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
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
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6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
方向开启。
6.2.7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
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2 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6.3 楼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6.3.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 电梯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
电梯。
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
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
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6.4.6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6.4.7
6.5 走廊和出入口
6.5.1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
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6.5.3 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最大高度(m)
1:201.50
1:161.00
1:120.75
1:100.60
1:80.35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
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
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 信报箱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7.2 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6.7.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
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60m。
6.7.4 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算。6.7.5 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6.7.6 信报箱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
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件位置。
6.7.7 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6.7.8 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
6.8 共用排气道
6.8.1 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6.8.2 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Φ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Φ80mm。
6.8.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6.8.4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6.8.5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
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
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m。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
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2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
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6.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6.9.5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
进行自然通风。
6.9.7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6.10 附建公共用房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
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
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音处理。
6.10.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
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震处理。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 室内环境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
低于0.5%。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7.1.6 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7.1.7 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
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7.1.8
7.2 自然通风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
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
7.3 隔声、降噪
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 dB;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 dB。
2
除严寒地区外,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居住空间朝东外窗宜采取外遮阳措
施。当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