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施行日期:2011年8月1日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
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
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2.0.9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2.0.12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13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4 壁柜 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2.0.16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2.0.17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18 中间层 middle-floor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2.0.19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20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2.0.21 联系廊 inter-unit gallery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2.0.22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23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2.0.24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2.0.25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
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6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
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
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
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
理的安装位置。
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m~2.1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4.0.4 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m时,应对大于3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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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5. 套内空间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
5.2 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5.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
于3m。
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
5.3 厨房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5.3.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
于0.9m。
5.4 卫生间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
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2。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m;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m2;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m;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m;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m2。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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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
修的措施。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m。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m,且这种局部净高的
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m。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
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5.6 阳台
5.6.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
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m。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
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5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5.6.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2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6.8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
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5.7.3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7.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
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