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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节 业主大会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节 其它规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业条例》),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主管部门职责]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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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建设招投标平台,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三)指导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四)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五)制定物业管理领域相关配套政策和示范文本; (六)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七)建立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
(八)统筹建设电子投票系统,制定电子投票操作细则; (九)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十)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协调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对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 [区物管部门职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管部门)接受市物管部门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镇政府、街道办(以下简称镇街)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镇街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三)会同镇街决定是否解散业主委员会;
(四)会同镇街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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