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
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4]32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8 【实施日期】2013.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
(市政发〔2014〕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已经2014年8月25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8日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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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精神,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公用领域采购政策
(一)市本级、区县(含开发区)公交车新增车辆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西安城投集团等,各区县、开发区)
(二)市本级、区县出租车新增车辆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区县)
(三)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各区县、开发区) (四)市本级、区县(含开发区)专用车领域(包括物流、环卫、邮政用车,校车、救护车等)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等,各区县、开发区) 二、购买优惠
(五)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信委等)
(六)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的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等)
(七)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八)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财 2 / 3
政局)
(九)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 (十一)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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