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能力。
(三)推荐进入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金融、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支持参加专业展会,发展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支持申报国家驰名商标和自治区知名品牌。 (六)开展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个性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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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每年逐级上报生产经营情况(附年度审计报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每3年组织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九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 真实反映数据,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报伪造数据,经调查属实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撤销其称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条 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事件,且被有关部门处理的,取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文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办理更名等手续,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全区重点中小企业监测体系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目录库,企业按
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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