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农资购销合同 农 资 购 销 合 同
供方:江苏省泰兴市弘天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泰兴市苏合农副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联社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一、发运:在乙方付款后,甲方按乙方所报流向发货。甲方负责办理运输事宜,
货物发出后甲方要将发货到站、数量及收货单位以传真形式通知乙方,以便及时接货。 二、付款:本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全部货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三、交货时间:甲方在乙方付款后,于2014年10月底前将货物全部发出。 四、质量检验:本合同所载品质条款系根据国家颁发的质量标准制定。货物品质
最终以接货地国家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如该报告表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五、单据要求:甲方在交货后应按规定提供销售发票。
六、短量处理:如因甲方装车数量不足,而产生的货物短件,应由甲方补足。如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水湿、被盗等,乙方提供货运记录证明,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索赔。 七、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方所在地适当级别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八、合同的生效及修改:本合同经甲乙2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有效
期至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或修改协议。
九、合同文本:本合同文本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传真件有效。 供方: 需方: 单位章: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篇二:农资商品购销合同 农资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卖方):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永仁县莲池星茂科技开发经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的种类、规格、数量及价格 第二条 标的物质量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标准(进口合同)编号为 gb15063-2009
标的物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 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及期限
标的物按下列第 2 种方式交付:
1、甲方负责发货 2、乙方自行提货 3、乙方委托提货
具体如下: 标的物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标的物 质量合格报告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条 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时间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 5 日内进行验收。 2、检验标准: gb15063-2009 3、检验方法: 双方委托检验。
4、乙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① 经过检验,乙方如发现甲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一 方面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 7日内向甲方提出 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货款。
② 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 合合同规定。
③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 7 天内予以答复并作出 处理,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 2 种方式付款:
1、次结:按每次购货结算的,乙方可采取电汇、承兑汇票、支
票、现金等方式付款,甲方必须在款项到达指定账户之日起日内交货。 2、月结:按月结算的,乙方的当月货款,必须于次月 5 日前向 甲方结清。
3、年结:按年结算的,乙方的当年货款,必须于当年1月5日 前向甲方结清。 第六条 合作约定
甲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与乙方合作:
1、区域经销:甲方为生产企业,授权乙方为甲方指定产品的 区域唯一经销商, 甲方在与乙方的合作期内不得在同区域同类产品另设经销商。同时,乙方不得跨地区串货,否则按标的物价款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批零关系:甲方为产品经销商,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为供货与 购货关系,乙方有权就同类产品向其他经销商购货。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 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 求赔偿损失:
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而
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并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也未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
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应全额赔偿;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
3、那一方迟延交货日期或迟延支付价款的,按照每日迟延部分价款 10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30 天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发货。
5、乙方自提产品,如果未按甲方通知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交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6. 其他:
乙方有义务维护所经销的品牌农资的商业信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在销售中不得掺杂使假,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否则,因乙方责任导致被国家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标的物价款 30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电子邮件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等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7 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款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篇三:农资购销合同 化 肥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11-hnls-b-n-060 签约日期:2011年04月15日 签约地点:北京 卖方:xxxxx农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昆仑”牌大颗粒尿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商品品名:尿素。
二、品质及规格:符合国家gb2440-2001农用合格品的标准。
三、包装及要求:50kg内塑外编袋装。要求袋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包装清洁完整。 四、数量:2400吨。
五、价格及总金额:国铁第一到站价1950元/吨,共计货款4680000元(大写:肆佰陆拾捌万 元整)。
六、发运:在乙方付款后,甲方按乙方所报流向发货。甲方负责办理运输事宜,货物发出后甲
方要将发货到站、数量及收货单位以传真形式通知乙方,以便及时接货。
七、付款: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全部货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八、交货时间:甲方在乙方付款后,于2011年4月底前将货物全部发出。
九、质量检验:本合同所载品质条款系根据国家颁发的质量标准制定。货物品质最终以接货
地
国家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如该报告表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十、单据要求:甲方在交货后应按规定提供销售发票。
十一、保险及短量处理:需铁路发运的由甲方负责办理铁路运输保险。如因甲方装车数量不足,
而产生的货物短件,应由甲方补足。如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水湿、被盗等,乙方提供货运记录证明,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方所在地适当级别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十三、合同的生效及修改:本合同经甲乙2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各方在
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或修改协议。 十四、合同文本:本合同文本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传真件有效。 甲方:xxxxxxxx乙方:xxxxxxxxxxx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