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石化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8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办法,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第三条 人事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项目部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第五条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项目部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项目部领导和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 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组
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参加油田组织的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项目部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组织本单位生产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2.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标准。
3.石油化工、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知识。
4.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5.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8.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分包商负责人、生产技术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由总包单位或项目部对其安全资格证确认和入厂再教育负责。
第十条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三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公司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油田及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 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三) 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 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劳务派遣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一级(厂级)安全教育由公司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 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3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 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 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 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 本车间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八) 有关事故案例。
(九)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二) 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 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四) 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
员工公司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十七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第四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项目部、中队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周一安全活动和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单位领导
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项目部、中队周一安全活动每周一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班组安全活动,每天一次,每次不少于0.5小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活动应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安全活动、周一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是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主要领导每季度参加1次周一安全活动,主管生产技术、安全监督、政工经营管理的领导每月参加1次分管部门安全活动,并和分管部门一起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应联系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二十四条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一) 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二)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三) 结合事故通报,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 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五) 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六) 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七) 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