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2.受理
人民法院对起诉审查以后,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适用文书 适用阶段 上诉期 适用条件 适用机构 是否可以再次起诉 不予受理 裁定 起诉后受理前 10 立案庭 可以 驳回起诉 裁定 受理后审结前 10 立案庭\\审判庭 可以 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 受理后 15 审判庭 不可以 起诉不符合条件 起诉不符合条件 诉讼请求无实体法依据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1.不属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围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2.关于仲裁问题
(1)根据《民诉意见》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且告知当事人提请仲裁。
(2)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或者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3)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如果主张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继续审理。 3.有关“一事不再理”原则
(1)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还可以起诉。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可以起诉。
(4)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4.其他特殊情形
(1)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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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十一章)
注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和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案件分流
1.《民诉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2.《民诉法》第133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二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一、按撤诉处理
(1)原告或上诉人没有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二、缺席判决
1.原告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对于该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后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如果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 6.在借贷案件中,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法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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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二、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注意:本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这种情形,与延期审理里面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情形,应当注意加以区分。延期审理的暂停是可以预测的,即阻碍事由可以在预期的将来消失;而中止是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诉讼中止暂停不具有可预测性。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7.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8.《婚姻法解释(二)》第7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适用只能适用在法庭已经确定开庭日期以后的开发生在整个审判程序中从诉讼开始到范围 庭审理前的阶段或开庭审理的过程中 判决作出 适用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法院与当事人只是开庭日期推迟,有关诉讼活动还在进行 效果 的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 恢复法定情形来自诉讼之中,因此一般法院直接确法定情形来自诉讼之外,何时能恢复审理 定恢复审理的日期 诉讼,法院难以确定 法定见《民事诉讼法》第146条 情形 见《民事诉讼法》第150条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 )(2007-3-38)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以拘传乙到庭 D.可以缺席判决 [答疑编号506066111101]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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