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三条 各考核专业(项目)现场检查评比范围界定:
采煤专业现场考核范围:从运输石门(运输顺槽)至工作面,再由工作面至回风石门(回风顺槽);检查数量为全矿井所有采煤工作面。
掘进专业现场考核范围:从局部通风机安装处至掘进工作面迎头,再由掘进工作面迎头至集中回风巷汇合处;检查数量为全矿井掘进工作面的80%。
其它考核专业(项目)的考核范围为全矿井。 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划分及评级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年度内煤矿各专业(项)平均得分90分及以上。其中:通风、防治瓦斯、防治水三个专业得分均不低于90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四个专业得分均不低于85分,其它专业(项)均不低于80分。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年度内煤矿各专业(项)平均得分80分及以上。其中:通风、防治瓦斯、防治水三个专业得分均不低于80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四个专业得分均不低于75分,其它专业(项)均不低于70分。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年度内煤矿各专业(项)平均得分70分及以上。其中:通风、防治瓦斯、防治水三个专业得分均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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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四个专业中得分均不低于65分,其它专业(项)均不低于60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检查记分采用扣分法,各专业的单项及小项最低分为零分,不出现负分。
采煤、掘进专业的矿井得分为该煤矿单个采煤、掘进工作面的最低得分。其他各专业(项)的得分为该专业(项)的矿井得分。
月度各专业(项)得分=本月自检各专业(项)得分; 季度各专业(项)得分=本季度内专业(项)月度最低得分; 年度各专业(项)得分=各专业(项)季度得分之和÷4; 年度矿井评级分=年度各专业(项)得分之和÷14。
第五条 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的煤矿,考核年度内发生一次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不得评定为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不得评定为三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发生三次及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一次较大(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以上事故的,取消质量标准化煤矿评级资格。
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违章组织生产的,或者在审核、公示期间,被举报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违章组织生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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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评级资格。
第六条 煤矿企业要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按照《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评分表每月组织一次达标工作检查,并自行初步评定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每次检查的记录均要存档。
矿业(煤业、工矿)集团公司应加强所属煤矿(含控股煤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每季度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确认所属煤矿的季度、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等级。
第七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级工作的申报:
一、煤矿企业于每年二月底前,上报本单位上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自评结果和申报等级。申报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各种合法有效证照的复印件。
2、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说明(含产量、进尺、生产安全事故、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和奖励情况等)。
3、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落实情况。
4、煤矿质量标准化自检自评资料(月、季、年度质量标准化自检自查评分表及自评等级等资料)。
二、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按照 “逐级上报、分级核准”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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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煤矿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申报,逐级初审上报,由省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核准命名;
2、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煤矿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申报,县级初审,由所在地的市(州、地)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核准命名,并报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煤矿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申报,由县(市、区、特区)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核准命名,并报市(州、地)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备案。
4、经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授权、具有二或三级质量标准化核准权的矿业(煤业、工矿)集团公司,其所属煤矿由矿业(煤业、工矿)集团公司组织核准命名,并报煤矿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级、市(州、地)级和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级工作的核准审查:
一、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应在收到煤矿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形式要件的初步审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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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的核准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60个工作日内,按照《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核准。
三、现场检查核准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由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聘请专家组或抽调有关专家进行;
2、由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地区(片区)之间、矿业(煤业、工矿)集团公司之间以互检的方式进行;
3、由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组织进行。
第九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定级命名及表彰:
拟核准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由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在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和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示15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颁发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等级证书,并发放牌匾予以命名表彰。
拟核准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由市(州、地)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在本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和地市级新闻媒体予以公示15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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