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2000]7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06 【实施日期】2000.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 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0年6月6日 深府〔2000〕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以适应深圳二次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规定。 1 / 2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本规定仅适用于上述从国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审定、入户审批、组织协调、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 留学人员可以来深从事科研、投资和兴办各类实业;也可根据需要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应邀来深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开发、顾问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须向市引智力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
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研成果)、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不办理入户的,由市引智办发给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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