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善公司治理中探索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
的定位和途径
: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既充分肯定了国有企业在党和国家的重要地位、作用和取得的突出成就,又指出了国有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为深化国企改革和加强党的建设做出了顶层设计。如何将这些顶层设计转化成现代国有企业(指实行《公司法》且国家具有控制股权的企业)具体可操作的微观运行模式,还需要对现代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完善公司治理和发挥党组织作用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创新思路,并探索性地设计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运行模式。
自《公司法》出台以来,许多国有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 中,努力探索着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有一些值得总结的经验 和做法。但就整体情况看,在党委发挥作用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仍 然没有实验出一个科学有效的有机结合点。其难点在于既有党委在其中 发挥作用的定位和途径问题,又有法人治理结构本身运行不到位的问题。而法人治理结构是党通过立法确立的现代企业领导体制,是党管理现代 企业所选择的一种方式。要体现党对现代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党和人 民的意志即国有股东意志得到实现,首先要使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到位, 这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核心,也是企业党组织在现代国有企业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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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
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普遍存在几大问题: 第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没有到位。
现代国有企业按《公司法》实行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领导体制。 法人治理结构就是在企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明 确各自的权责,即股东会的出资者所有权、董事会的决策权、监事会的 监督权、经理层的执行权。通过股东会选择和管理董事会、监事会,董 事会选择和管理经理层,经理层行使企业内部用人权和管理权,监事会 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这样的制度安排,在企业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层之间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但在实 际中这种机制并未运行到位,主要问题是:股东管理越位和缺位;董事 会及董事履职不到位;经理层权责不对等,管理错位;监事会独立性不 够,不能有效对董事会、经理层进行监督。
第二,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职责定位不清。 目前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直接的职责定位,在实际中 通常采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参与企业决策,间接发挥作用, 但发挥什么作用、如何发挥作用(通过组织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没有具 体明确。比如是要通过这种方式控制董事会,达到实际决策的目的;还 是仅通过此方式表达党组织的意见,供董事会参考;或是对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人员有政治素质上的特殊要求;还是想通过此方式对企业进行监 督等等,没有可行性操作的具体规定。这样就使企业党组织感觉自己的 作用定位不清,角色尴尬,进入法人治理结构的党组织成员不知如何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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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履行党组织职责。
党组织在现代国有企业中的作用是什么?《党章》规定:国有企业 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 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 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 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公司法》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是对企业治理的监督保障和对企业文化的政治引领,而不是经营决策作用,参与重大决策主要是发挥监督把关作用。
如果要求党委在“三重一大”问题上进行集体决策并通过组织行为 实现,这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中并未明确规定,而实 际中党委班子的配备不一定能满足相应能力要求,并且交叉任职的安排 也不一定能达到完成组织行为的条件,因此,不能保证党委意图的实现。
如果仅要求通过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表达党委提供给董事会、经理层参考的集体意见,而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进行决策时可按自己意见独立表决,只承担个人行为和责任,此时党委参与决策的终极目标不明确,作用可能缺位、弱化。
如果对进入董事会的成员及经理层的人员有政治素质上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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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企业国际化、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人才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难于实现。因为现代国有企业在选择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时,已越来越多地采用国际国内市场化配置方式来聘用经营型人才,而这些人当中许多不是党员,无法进入党委。
如果党委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那么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就会出现职务不相容、不独立问题, 即自己监督自己,党委的监督意见缺乏独立性。而进入监事会的党委成员由于与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之间可能存在上下级关系,造成监事会不独立,影响党委或纪委通过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
实际上,在许多现代国有企业中,党委发挥作用的方式更多的是采取党政联席会(即领导班子会)参与决策的。会议成员由属于领导班子成员的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党委成员组成。决策办法形式上为集体讨论和表决。显然,这与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和作用是冲突的,同时不符合党委会的会议规则,也体现不出党委的独特作用。
第三,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工作途径缺乏保障。
目前,现代国有企业党委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工作途径主要是 通过党委成员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但对“双向进入、交叉任 职”没有统一和细化的规定,随意性大,人为性因素较多,交叉任职的 人员配备较多是从干部安排角度考虑的,从履行党委职责角度考虑较少。并且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这些?C 构中代表党委要履行的职责不明确,组织化行为不具体。因此,党委在公司治理中发挥 作用的途径实际上并未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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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有企业“双向进入、交
叉任职”的基本情况是:部分企业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 部分企业的党委书记兼任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还有部分企业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主席,多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与党委成员的重合度较高。
对于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的,一般情况主要精力和站位在经营决策上,履行职务各自分开,但两者职责是否相容,在履行董事长职责时是否要履行党委组织化行为没有明确。根据前述,如果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确是监督保障,那么两者职责就会出现不相容,要履行党委的组织化行为可能出现掣肘和矛盾。
对于党委书记兼任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的,实际情况也是主要精力和站位在经营管理上,也同样存在履行党委监督职责与经营管理职责的不相容问题,党委的组织化行为得不到保障。
对于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主席的,由于目前监事会较多为虚设,其主要精力和站位在党委或纪委工作上,虽然党委或纪委对企业的监督职责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是相容的,但实际中没有明确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要在监事会履行组织化行为。
对于领导班子成员与党委成员重合的,通常也是以经营管理站位为 主,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履行党委监督职责与经营管理职责不相容的问题, 党委的组织化行为也得不到保障。
通过上述分析看到,党委由于在治理结构中的职责不明确具体,选择发挥作用的途径就可能出现多样化,容易因人而异,作用方式上也没有要求体现党的组织化行为,党委的作用被虚化、弱化、个人化。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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