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作者:上海律师-张浩律师 日期:201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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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1)国务院征地审查批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国务院审查原则及依据。 一
审查原则主要包括'一是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二是保护和改善 生态环境,保障
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三是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 相平衡;四是依法、科学、集
约、规范用地。
审查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等土地管
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是国家有关严业政策: 三是建设项目所在地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是 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技术规范;五是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二,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用地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
内;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 q有关建设程序:建设
用地是否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经过预审;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是
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 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
额指标;补充耕地措施是 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
楚、准确;建 设项目选址压覆重要矿床的,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建设用地位于
地 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提供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占用林地是 否已经林
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被依法 查处:其他内容是否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第三,报送审查批准程序。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提 出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建议时,就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
规划的用地需求,编制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方案,在上级机关正式下达计划指
标后,填写《 XX市X
X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由市人民政府
一次性向省级人民政府申报,同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务 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
中心城市年度用地计划指 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
征收方案进 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政 区
域内所有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请示汇总,填写《 XX
省XX年度圉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 报汇总表》,连
同对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书面审查意 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一年一次性呈报国务 院,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和派驻地区
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 部对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用地请示和报批资
料、图件进行初审, 认为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限期补报,
逾期不 补报并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建设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 政府。
国务院将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转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 研究办理。国土
资源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转来的省级人民政府关于 城市建设用地请示后,根据国
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年度 用地计划,重点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中涉及的城
市新增建
设用地的规模、区位、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进行 总体审查。国土资源部初审后,根据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征求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国
土资源部采用部会审会议集体会审的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批
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对建议批准的,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国务院
审批;对不予批准酌,由国土资源部行文将建设用地请示退回报文 的省级人民政
府,并报国务院备案。
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批
复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省级人民政府应及
时通知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批复文件中注明 “经国务院批准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复文件。
(2) 省级政府审查批准程序
根据征地审批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
定,也制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比如, 2005 年 6 月 24 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颁布的《关于严格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合法的 通知》,明确规定了征地批准程序和
实施程序。从各地规定来看,一 般都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
申请。当前,随着土地市场的逐步完善,各地市、县普遍推行经营
性用地招拍挂制度,市、县级土地储备制度基本建立起来。在相当
一部分地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地方政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和储备 的职能部门,
已承担了原来的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 案,经市、县政
府同意后逐级上报。根据 2006 年 12 月国土资源部发 布的《关于调整报国务院
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申报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时, 需提交以下
材料:XX市建设用地请示文件,XX市土地征收实施 方案表,标注申请用地和补充
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 告和勘测定界图,其他有关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确定) <
第三,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由省级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审查 征地报件的内容
与国务院的审查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申报用地 的规划用途、区位和面积,是
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 和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具体的审核工
作一般由省级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
政策、土 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等有关规定,对城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土地征收实 施方
案进行审核后,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农罔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与有关要求的,建
议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同意;在城市人民政府按有 关规定缴纳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回复文件。省级 人民政府在审核同意城市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国 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