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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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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

本文分析科斯关于市场里的企业合约的理论,中心是把企业理解成一个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别市场合约。企业合约在事前没有或不能完全规定各参与要素及其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而总要把一局部留在契约的执行过程中再加规定。企业合约的这个特别之处,来源于企业组织包含着对人力〔工人、经理和企业家〕资本的利用。与其他理解不同的地方是,本文把“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引入对企业合约及其特征的思考,并认为这是科斯企业理论里被忽略的一个关键。

一、“企业〞合约本身的特征

科斯企业理论的重点是解释在市场机制起作用的条件下,为什么还存在着企业。科斯〔1937〕的发现是,在真实世界里的市场机制并不免费,交易费用为正;而“企业〞组织正由于节约交易费用而存在。企业能够节约交易费用,是因为“在企业内,市场交易被取消〞,组合在企业内的各生产要素,不必彼此签订一系列买卖合约,原来用于签订和执行这些市场合约的费用,因此被节约了。所以,科斯说,“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科斯,1937,中译本第4页〕。不过,企业可不是以一个非市场的合约替代了市场价格机制,在科斯看来,企业内部的“命令〞和“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无非是“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的结果。“通过契约,生产要素为获得一定的报酬同意在一定的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契约的本质在于它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利范围。只有在限定的范围内,他才能指挥其他生产要素〞〔科斯,1937:6页〕。这就是说,科斯并没有把企业看成一个非契约机构对市场契约的替代。相反,企业不过是以一个市场契约替代了一系列市场契约而已。这个契约,我在下文将称之为市场的企业合约,由投入企业的各生产要素及其所有者“同意〞而订立,其本质正在于界定企业家权威的由来和范围。换句话说,企业家在企业内的权威、命令和方案等等这一切骤然看来“反自由市场交易〞的东西,本身就是由另一类市场合约——市场的最新 精品 Word 欢送下载 可修改

企业合约——授予并限定的。这是企业家权威不同于帝王权威、农奴主权威和中央方案当局权威的地方。结论是,企业以一个市场的企业契约替代了市场的价格机制。 科斯没有侧重答复的问题是,如果企业不过是以一类市场契约替代了另一类市场契约,那么这两类市场契约有些什么不同呢?张五常〔Chueng,1983〕指出,企业“这个契约〞,发生在要素市场上;而价格机制的“那一系列契约〞,那么是产品市场上的交易。因此,企业无非是以要素市场的交易合约替代了产品市场上的合约。张五常的上述阐述,被认为是对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重要奉献。①不过,在我读来,关于企业是要素市场上一个〔或一组〕交易合约的思想,在科斯1937年的论文里就清楚地表达过了。在我们上面的引文中,科斯不是已经讲到,“生产要素〔或它的所有者〕〞之间的“一系列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吗?这难道不是说明科斯已经把企业看成是要素市场上的一个合约吗?其实,在这一点上,张五常与科斯毫无不同。

张五常真正不同于科斯的地方,是他认为要素市场上的合约,即企业合约,与产品市场上的合约,并没有什么特别的不同。市场交易的时间间隔性、交易费用不为零、以及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等等,在产品市场和在要素市场上都是一样的。因此,这两类合约在程度和具体安排上的区别,并缺乏以把企业组织与市场机制区分开来。张五常提出的问题实质是:如果你不会因为到百货公司买了一双袜子,你就被看成你同这家百货公司同属一个企业,那么为什么你聘用了一个工人或一个工程师,你就与这个工人或工程师被看成构成了一个企业呢?在他看来,买袜子的合约,与企业家聘用工人或购置原料的合约都是市场合约,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两样。张五常由此得出结论是:由于企业的合约本质,使我们“不知企业为何物〞!②

科斯明确表达他不向意这个结论,他认为企业除了是要素及其所有者间的合约之外,本身还有其他特别之处。其实,在1937年的论文里,科斯就已经写道:“由于预测的困难,有关物品或劳务供应的契约期越长,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小,从而买方也越不愿意明确规定出要求对方干些什么。〞“契约中的所有陈述是要求供应者供应物品和劳务的范围,而要求供应者所做的细节在契约中没有阐述,是以后由购置者决定的。当资源的流向〔在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得以这种方式依赖于买方时,我称之为‘企业’的那种关系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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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起来了〞〔科斯,1937:6—7页〕。这里,科斯论证,由于把要素组合起来投入企业契约的期限通常很长,由于这个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不便〔或不能〕在订约前把要素买卖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规定清楚。所以,对科斯而言,企业合约的特征,是在合约中只陈述要素供应的范围,而将如何完成这种供应的细节作为购置者〔企业家〕可在签约“以后〞行使的权利。换句话说,企业合约是权利义务条款没有事前完全界定、要素买方有权在合约过程中追加规定的一种特别合约。

科斯定义的这种企业合约,显然有别于一般产品市场上的合约。在产品市场上,顾客付钱购置袜子后,交易就结束了。她不能再要求过问交易对方袜子生产的任何细节。她可以事后退货,但那意味着退出交易,而不是说明可以控制细节;她也可以事先定做,但“定做权〞只允许顾客在事前给出各种要求的细节,并以此为据在交货时查验、调试和修改。顾客的定做权不意味干预生产过程细节的权利。只有当一位客人事先说不清楚她所要袜子的花色,又非要过把瘾,“事先只说个大概,然后由她指挥袜子的生产,直到满意为止,〞那她不但要大大破费一番,而且必须在买袜子的同时,购置缝纫工人的劳动,并且事先只与这位工人讲定工作条件和薪酬,而保存对加工细节的控制和指挥。不过,当她这样做的时候,她已经在签一个科斯意义上的企业合约了。现在我们要问,科斯抓住的企业合约的上述根本特征,因何而来? 二、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

企业合约不同于一般市场交易的关键,首先是在企业合约中包含了劳务的利用。这一点,科斯本人在他1937年的论文里对此有过非常简洁的交待。他说,就企业合约的特点而言,“购置劳务——劳动——的情形显然比购置物品的情形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购置物品时,主要工程能够预先说明而其中细节以后再决定的意义并不大〞〔科斯,第7页〕。反过来讲,恰恰是由于企业必须购置劳务,而劳务买卖“事前只说明大概、以后决定细节〞的意义特别重大,才使企业合约区别于其他市场合约。

科斯并没有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单单劳力的利用和买卖,需要如此特别的契约。30年代科斯前后的经济学家,对此似乎也没有做过较为透彻的说明。这也难怪,因为在本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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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

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本文分析科斯关于市场里的企业合约的理论,中心是把企业理解成一个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别市场合约。企业合约在事前没有或不能完全规定各参与要素及其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而总要把一局部留在契约的执行过程中再加规定。企业合约的这个特别之处,来源于企业组织包含着对人力〔工人、经理和企业家〕资本的利用。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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