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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 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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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趴屋脊大于3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6.14.5 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建筑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分类、贮存收集空间,并宜有冲洗排污设施。 6.14.6 如设置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管道宜靠外墙布置,管道主体应伸出屋面,伸出屋面部分加设顶盖和网栅,并采取防倒灌措施;

2 垃圾出口应有卫生隔离,底部存纳和出运垃圾的方式应与城市垃圾管理方式相适应;

3 垃圾道内壁应光滑、无突出物;

4 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密合;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的垃圾斗应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6.15 室内外装修

6.15.1 室内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外装修严禁破坏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 2 室内外装修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

3 室内外装修工程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采用防火、防污染、防潮、防水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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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气体和射线的装修材料和辅料;

4 保护性建筑的内外装修尚应符合有关保护建筑条例的规定。

6.15.2 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2 室内如需要重新装修时,不得随意改变原有设施、设备管线系统。

6.15.3 室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装修必须与主体结构连接牢靠;

2 外墙外保温材料应与主体结构和外墙饰面连接牢固,并应防开裂、防水、防冻、防腐蚀、防风化和防脱落;

3 外墙装修应防止污染环境的强烈反光。

7 室内环境

7.1 采 光

7.1.1 各类建筑应进行采光系数的计算,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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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公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3 学校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必须符合7.1.1-3的规定。 4 图书馆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4的规定。

5 医院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5的规定。

7.1.2 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O.80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人有效采光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 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0倍计算。

7.2 通 风

7.2.1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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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7.2.3 严寒地区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7.2.4 无外窗的浴室和厕所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7.2.5 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进风缝隙。

7.2.6 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7.3 保 温

7.3.1 建筑物宜布置在向阳、无日照遮挡、避风地段。

7.3.2 设置供热的建筑物体形应减少外表面积。

7.3.3 严寒地区的建筑物宜采用围护结构外保温技术,并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人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物不宜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7.3.4 建筑物的外门窗应减少其缝隙长度,并采取密封措施,宜选用节能型外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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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供暖的建筑物,其建筑热工和采暖设计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3.6 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建筑物的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4 防 热

7.4.1 夏季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夏季防热应采取绿化环境、组织有效自然通风、外围护结构隔热和设置建筑遮阳等综合措施;

2 建筑群的总体布局、建筑物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通风;

3 建筑物的东、西向窗户,外墙和屋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和隔热措施; 4 建筑物的外围护结构,应进行夏季隔热设计,并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4.2 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体形应减少外表面积; 2 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应相对集中布置;

3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部窗户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向阳的窗户宜设遮阳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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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 50352—2005

3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趴屋脊大于3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6.14.5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建筑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分类、贮存收集空间,并宜有冲洗排污设施。6.14.6如设置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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