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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 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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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7.8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10 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6.7.10的规定。

6.7.11 供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8.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 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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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 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 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8.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出人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

3 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0m;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4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6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7 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8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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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6.9 墙身和变形缝

6.9.1 墙身材料应因地制宜,采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

6.9.2 外墙应根据地区气候和建筑要求,采取保温、隔热和防潮等措施。 6.9.3 墙身防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侧面加设防潮层; 2 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或内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3 室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防碰等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设置墙裙。 注:地震区防潮层应满足墙体抗震整体连接的要求。

6.9.4 建筑物外墙突出物,包括窗台、凸窗、阳台、空调机搁板、雨水管、通风管、装饰线等处宜采取防止攀登入室的措施。

6.9.5 外墙应防止变形裂缝,在洞口、窗户等处采取加固措施。

6.9.6 变形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被破坏,并不破坏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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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变形缝的构造和材料应根据其部位需要分别采取防排水、防火、保温、防老化、防腐蚀、防虫害和防脱落等措施。

6.10 门 窗

6.10.1 门窗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窗的材料、尺寸、功能和质量等应符合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2 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符合各种材料的技术要求; 3 应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声、防结露等优良性能的建筑门窗。 注:门窗加工的尺寸,应按门窗洞口设计尺寸扣除墙面装修材料的厚度,按净尺寸加工。

6.10.2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对不同材料的门窗选择相应的密封材料。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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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低于0.80m;

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6.10.4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 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6.11 建筑幕墙

6.11.1 建筑幕墙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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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 50352—2005 

6.7.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6.7.8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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