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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 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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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4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5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6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7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8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9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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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 台阶 step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2.0.22 坡道 ramp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 栏杆 railing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4 楼梯 stai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27 吊顶 suspended 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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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 管道井 pipe 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2.0.29 烟道 smoke uptake;smoke flue 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2.0.30 通风道 air relief shaft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0.31 装修 decoration;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2 采光 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2.0.33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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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4 采光系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2.0.35 通风 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6 噪声 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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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2 设计使用年限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A。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

2 建筑总体布局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3 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 4 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

5 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6 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7 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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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 50352—2005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2.0.14层高storeyheight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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