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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 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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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并宜采用节能窗;

4 设置非中央空气调节设施的建筑物,应统一设计、安装空调机的室外机位置,并使冷凝水有组织排水;

5 间歇使用的空气调节建筑,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轻质材料;连续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外围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重质材料; 6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5 隔 声

7.5.1 民用建筑各类主要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7.5.2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7.5.2规定。

7.5.3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7.5.4 民用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结构整体性较强的民用建筑,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2 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应采取隔声、隔振和吸声的措施,并应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平面布置中,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3 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其隔声性能应符合有关隔声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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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筑设备

8.1 给水和排水

8.1.1 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和消防等要求。

8.1.2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8.1.3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8.1.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和水箱的壁板、底板及顶板。生活饮用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8.1.5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8.1.6 建筑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实行分质供水,优先采用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 2 应采用节水型卫生洁具和水嘴;

3 住宅应分户设置水表计量,公共建筑的不同用户应分设水表计量; 4 建筑物内的生活给水系统及消防供水系统的压力应符合给排水设计规范和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5 条件许可的新建居住区和公共建筑中可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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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建筑排水应遵循雨水与生活排水分流的原则排出,并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确定设置中水系统。

8.1.8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充分开发利用小区和屋面雨水资源,并因地制宜,将雨水经适当处理后采用人渗和贮存等利用方式。

8.1.9 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部位的上方,也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8.1.10 室内给水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8.1.11 排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8.1.12 给排水管不应穿越配变电房、档案室、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内。

8.1.13 给排水管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造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8.1.14 给水泵房、排水泵房不得设置在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上面、下面和毗邻的房间内;泵房内应设排水设施,地面应设防水层;泵房内应有隔振防噪设置。消防泵房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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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5 卫生洁具、水泵、冷却塔等给排水设备、管材应选用低噪声的产品。

8.2 暖通和空调

8.2.1 民用建筑中暖通空调系统及其冷热源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卫生和建筑物功能的要求。

8.2.2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及其卫生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8.2.3 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民用建筑采暖系统的热媒宜采用热水; 2 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应有实现热计量的条件;

3 住宅楼集中采暖系统需要专业人员调节、检查、维护的阀门、仪表等装置不应设置在私有套型内;一个私有套型中不应设置其他套型所用的阀门、仪表等装置; 4 采暖系统中的散热器、管道及其连接件应满足系统承压要求。

8.2.4 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械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 2 废气排放不应设置在有人停留或通行的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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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械通风系统的管道应选用不燃材料; 4 通风机房不宜与有噪声限制的房间相邻布置;

5 通风机房的隔墙及隔墙上的门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2.5 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气调节系统的民用建筑,其层高、吊顶高度应满足空调系统的需要; 2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管道应选用不燃材料; 3 空气调节机房不宜与有噪声限制的房间相邻;

4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 5 空调机房的隔墙及隔墙上的门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2.6 民用建筑中的冷冻机房、水泵房、换热站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预留大型设备的进入口;有条件时,在机房内适当位置预留吊装设施; 2 宜采用压光水泥地面,并应设置冲洗地面的上、下水设施;在设备可能漏水、泄水的位置,设地漏或排水明沟;

3 宜设置修理间、值班室、厕所以及对外通讯和应急照明; 4 设备布置应保证操作方便,并有检修空间; 5 应防止设备振动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

6 有通风换气要求的房间,当室内只设置送风口或只设置排风口时,应能保证关门时室内空气可以流动;既有送风,又有排风的房间,送、排风口的位置应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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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 50352—2005

施,并宜采用节能窗;4设置非中央空气调节设施的建筑物,应统一设计、安装空调机的室外机位置,并使冷凝水有组织排水;5间歇使用的空气调节建筑,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轻质材料;连续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外围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重质材料;6建筑物外围护结构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7.5隔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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