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调剂制度和操作规程
时间:2021.03.02 创作:欧阳数 处方调剂基本操作规程为:收方——审方——调配处方——核对处方——标注用法用量——复核——发药。
1、收方:双手轻取患者就诊卡并打印处方。 2、审方:指调剂员收到处方后,在配方过程中和发药前对处方进行的核对。处方审核是调剂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防止差错、事故,保证调剂质量的关键。处方审核的主要内容为:处方书写;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1)审查处方书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病案号、就诊科别/病房床号、开方日期、医师签名盖章)是否合格。
(2)门诊处方应当日内调剂。
(3)每张处方限开五种药品。品种数超过规定的,应经处方医师重新开具处方或在原处方上注明原因并签字,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调剂。
(4)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应注明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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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5) 严格执行药品的剂量规定。对超剂量处方,应拒绝调配。
①一般门诊、急诊患者每张处方不超过三天用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十五日用药量;癫痫、结核、肝炎、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一个月用量。
②对于特殊管理药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对于特殊患者、特殊情况用药需经处方医师特别注明并经上级领导同意后方可调配。
(6)处方用药应与临床诊断的相符合,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应合理。
(7)不得有重复给药现象,处方药品名称应使用通用名。
(8)处方中如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用法用量超过常规的需经处方医师重新签字。
(9)字迹不清的,不可主观猜测,应与处方医师联系,由医师写明、重新签字,核实无误,方可调剂。
(10)调剂员无权更换处方药品,不得自行修改处方。
3、调配:指处方经审核合格后,依照处方要求取、配药品的过程。调配药品时必须按照调配顺序和操作规程操作。
(1)调配程序:按处方书写顺序调配→在药品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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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上按医嘱注明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再次自行核对→调配人员签字、盖章。
(2)需拆外包装的药品不要用手直接接触,并尽可能保存其内包装或使用厂家的原容器包装。对于必须转移到其他容器中再分装的药品,应使用专用器具,小心操作以避免污染。分装容器应保持清洁、无污染。分装后应在外包装材料上注明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用法、用量。
(3)应检查药品有效期,保证所调配的药品在患者服用期内不超过药品标示的有效期。
(4)应检查处方上的药品名称与药品货位和药品外包装上的药品名称是否一一对应,若有不符必须经核实后,确认为同一药品,方可调配。
(5)内服、外用药品应按规定使用相应的药袋分开包装,并注明用法。
(6)已拆外包装但未发出的剩余药品,应与整包装药品分开存放,并注明批号/有效期。
(7)应检查药品是否变质(变色、风化、潮解、破碎等)。
(8)应在保证药品外观质量和效期的前提下,用旧存新。
(9)同一药品存在不同批号/效期时,在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调换为同一批号/效期药品。对于无法调换的应向患者明确说明,征得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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