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各区段施工时对管线轴线及标高的引测和控制。在每段工程开始之前设立标桩,以便在施工前和以后控制管道的轴线和标高。
整个工程的沟槽标高应按图纸实施,沟槽开挖尺寸应根据地质情况以及设计图纸为准,或按项目监理审定的标高和尺寸施工。 5.3.3.1沟槽开挖尺寸:沟槽开挖的尺寸应保证所敷设的管道与侧面、底部的净空能满足管道下垫层以及管道周围回填所需的最小尺寸。
本工程各管段沟槽开挖底宽按下式计算: B=D1+2(b1+b2)
式中B——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mm) D1——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mm)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
b2——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一般取150~200mm 本工程D1≤500,b1取300;
沟槽底部需设排水沟时,工作面宽度(b1)应适当增加。 5.3.3.2 沟槽边坡
按国家现行规范GB50268—97执行,根据地质情况,开工前应提交沟槽断面尺寸及边坡设计,以便项目监理审定,沟槽标高与地面标高有关,地面标高系指挖方场地(道路)自然地面标高。 5.3.4 沟槽土的堆放
沟槽土及材料应堆放在距离沟边0.8米以外的指定位置。土堆高度不能超过1.5米。 5.3.5 沟槽的挖掘程度
在管线沟槽开挖前,得到项目监理对沟槽挖掘的断面尺寸及挖掘土堆放的书面批准后再进行沟槽的开挖,一段沟槽完成后再开始新一段的沟槽的施工。
沟槽不允许挖至沟底设计标高以下,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应用中、粗砂分层夯实到设计要求,并达到要求的密实度。
管道应直接落在原土上,但当挖至设计标高如遇有膨胀土时,在管道槽底要求加垫粗砂垫层300mm厚,以减少胀缩量,管道回填土要求管顶以上至道路结构层下,回填石粉夯实。
机械挖土开挖沟槽底应留至少300mm厚的土层暂不挖,待施工管基时用人工清理到设计标高。挖方放置场地范围内,不能损坏或阻碍任何私人的或公共的通道及永久性工程设施,严格按有关规定及建设方要求执行,在沟槽开挖期间,必须严格保护沟槽两侧永久性工程设施的稳固,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在沟槽开挖前应详细调查现场的各种地下设施,凡建设方已提前指出或未指出的与管道交叉的各种地下管线,施工开挖时必须严格保护,并按建设方或监理的要求开挖。 5.3.6 含水层的挖掘
含水层的挖掘要求有适当的防渗围堰措施,应向项目监理提交所采取措施的方案及图纸。在其它情况下,应采取适当措施,如排水设
施、沟槽支护等,以保证施工顺利、安全,并使项目监理满意。
5.3.7 不适合作基槽的土质
如果沟槽的土质不适合作管基,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项目监理反映情况,如果确定为不适合作基槽土质,应把土移走,回填夯实中粗砂土。挖掘程度按设计图纸或监理的要求执行。不适合作基槽土质包括植物根、有机污染物、岩石、垃圾、井等异常埋物及有害物质。 5.3.8 开槽时的滑坡和塌土
在土方施工中一定要防止土方两侧的塌陷,在挖土方工程中万一出现塌方时应填满孔洞,加宽沟槽,以适应永久性工程的要求;如果出现孔洞,应在孔洞及其周围填充C10混凝土使之坚固;如遇有害物质,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工作人员、财产及第三方的安全。 5.3.9 沟槽的支撑
土方挖掘时,应征得监理同意,在沟槽内安设支撑,以确保周围地面及临时构筑物的安全。如有必要,应按监理要求适当增加沟槽的宽度,管道被安置且管区被回填前,不得拆除挡板,当回填时,支撑和挡板应被拆掉,并应采用不损坏管道的方法。 5.3.10 多余土方外运
施工中挖掘出的土料、石渣按业主要求送至指定地点堆放。在临时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