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文件是
1. 外部社会机构与公司之间关于管理、检查、监督、商请和业务衔接等事务的所有往来文函。
2. 公司内部公文。 第二条 收文处理。
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拟办、批办、催办等程序。
1. 集团公司或其他兄弟单位发来的文件和外来文件,均由文秘人员统一签收,开拆,登记,粘贴《文件处理单》后,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处理。
2. 对于阅件,行政部门可直接送领导或有关部门阅示。
3. 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先送行政部经理签注拟办意见,再呈本单位领导批示。行政部经理在签注拟办意见时,认为不需送领导批示的一般性公文,可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直接批有关部门办理。
4. 各单位或部门收到急件时,应马上处理,一天内答复,一般要办理的文件,三天内应办理,最迟不能超过七天。需要研究而不能马上处理的,也要先书面或口头简要回复。
5. 注有密级的文件,行政部在送有关部门传阅或办理时,应严格禁止对文件进行复印。
6. 加强公文检查催办工作。文秘人员对有领导批示的收文,要认真督促、催办,避免积压或漏办。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对上级发出的文件,需要及时汇报贯彻执行情况。
附件
《收文登记表》 《收文处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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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登记表
收文号 收文 月 日
来文单位
来文字号
文件标题
附件 - 2 -
签收人
复文号
归卷日期
归入卷号
备注 份密级 缓急 承办单位 数 收文处理单
来 文 单 位 内容摘要: 附 件 拟办意见: 领导批示: 办理结果: 归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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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字号 主办部门 归入卷号 发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常用公文种类为: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通告、决定、函、会议纪要等。
第二条 以分(子)公司名义向集团公司呈报的请示、报告以及集团公司发布的文件等,发文字号为:XX司字【XXXX】第XX号。一般工作联系或业务往来可采用便函方式。
第三条 公文制发
承办人拟稿后,由行政部门将《发文稿纸》附于清样之上并随文运转。如文件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时,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会签;会签单位在《发文稿纸》中的会签部分签名表示同意。公文在签发前,须由单位负责人和行政部门审核;行政部门有权对文稿进行修改,内容不符,格式不正确的文稿应予以退回;单位领导终审后签发文件;分(子)公司对外的重要发文,须报集团公司行政策划部审核,否则不得擅自发文。
第四条 行政部门负责定稿的缮印、用印或送交领导人签署。
第五条 行政部门负责发文的登记、传递或公布。有价值的发文草稿、定稿连同《发文稿纸》一道整理归卷。
第六条 行政部门应对重要发文进行查办,督促收文单位解决有关问题或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附件 《发文稿纸》 《发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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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登记表
顺序号 日期 月 日 发文部门 发文字号 文件标题/事由 收文单位 份印章 数 用印人 批准 归卷归入备注 日期 卷号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