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
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
为切实防范因柜台操作诱发的案件风险,有效防控案件的发生,按照银监会2 01 2年度案件防控工作部署,结合银行业案件的发生特点,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有关内容,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2 01 2年案件防控工作在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对账及内部审计三方面提出以下要求,各机构要与现有的监管要求一并严格落实: 一、重要岗位员工轮岗方面
各机构要充分认识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在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中发挥的重大作用,要认真组织实施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工作,并将轮岗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经营考核之中。 (一)各机构必须建立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此制度应作为银行的基本内控制度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各机构根据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集中情况及对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
风险防范发挥重要作用原则,自行确定重要岗位;机构应在本机构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中对重要岗位、轮岗年限、轮岗方式进行明确和详细规定。
(二)严格执行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轮岗期限原则上以年度为限,轮岗率要求100/%;坚决禁止采用离岗休假、代班检查或离岗审计等方式来代替轮岗制度的落实;严禁以各种理由拖延或不落实执行轮岗制度。
(三)提高营业机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要求,强化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频率,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轮岗率100%。全面落实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在营业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业务授权和审核等职能;切实加强其在内部控制和防范案件风险中关键的权威、独立角色,发挥其对基层行经营权力制约作用;保证其行使正当职
责的独立性,确保其日常工作不受基层行长的干预和限制。 (四)提高基层营业机构管理层的轮岗要求以强化对其的监督制约。针对机构基层行管理层在岗时间过长、易于形成岗位制约、分权监督效力减弱的环境氛围,导致行政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和直接干预委派会计主管独立履行职责等现象发生的问题,为减少环境因素导致案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轮岗同时必须实施离任审计。机构在制订轮岗计划和方案时要注意同一营业机构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和网点负责人在轮岗时不能同时同向进行。
(五)加强对柜员的轮岗工作要求,切实保证切断风险源头。临柜业务经办人员是柜台类案件防范的第一道、最直接的防线,也是犯罪分子蓄谋突破的主要目标,因此要求各银行必须将柜员列入轮岗范围,明确其轮岗期限和轮岗方式。鉴于各机构柜员的配置、管理各不相同,按一般原则,轮岗期限不得超过1年;要求各机构必须保证采取不限于轮岗、强制休假、收紧授权管理和权限、加强后台或会计系统监督等一系列措施,切实解决柜员操作中缺少事中监督,而形成的案件风险的问题。 二、对账工作方面
对账工作是及时发现问题,防止案件风险扩大的有效手段,各机构要充分认识对账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制度保证、科技手段、流程管控、法律约束等多种方式确保对账成功,切实保证客户和银行的资金资产安全;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对账工作,严格执行监管部门账户管理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对账工作情况作为经营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落实以下有关要求:
(一)确保对账工作有效落实。各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对账工作按照制度规范和要求有效落实;切实解决企业不按时对账、不配合对账或其他原因导致对账工作不能落实的问题,充分发挥对账工作在防范案件风险中的作用。
(二)提高对账率及对账频率要求。各机构应每季度对对公账户实施对账,且应规定最低有效对账率,对于不能达标的分支
机构,各机构法人要专项督促落实,确保在2 012年内达标。对于前一个对账期内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在下一个对账期内必须实现有效对账,即保证对公账户最少每半年有效对账一次。对于有效对账后账户内无资金往来、开户后无款项发生或长期不动存款户等,可视风险程度降低对账要求。
(三)加大对重点账户、高风险账户的监控。对风险高的账户要进行重点监控,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账力度,主动防范风险。对于值得高度关注的账户,原则上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并收取对账回执;对于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要求必须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核对发生额和余额并收取余额对账回执;出现特殊异常情况或有理由认为涉及案件风险的账户,要采取临时性对账措施,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全面对账。
这些账户应是在机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存疑,且必须被机构密切关注或监视的,如:
1.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2.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3.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4.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5.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6.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7.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四)加强考核指标要求。各机构必须建立客户对账考核制度,综合运用定量加定性指标的方式对对账工作进行考核;严格要求有效对账回收率(有效对账回收率=收到有效回执、对账有效的户数/应对账的户数,其中应对账的户数=总户数一本期不应纳入对账考核的户数)。回收的对账回执,客户应加盖开户时在对账协议中约定的确认印鉴,加盖印鉴不符的,在客户有效补签之前,视同无效对账,应予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