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发文办理及文件管理按照《XXXX有限责任公司公文处理制度》(南金投集发?2018?159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一定期限或范围内予以暂时执行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为检验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有效性,便于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各主办部门需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加注“暂行”字样。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暂行原则上不超过2年。暂行期届满前三个月,主办部门应对其实施效果及存续的必要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决定修订后实施或者进行发布废止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布制度及流程的印发文件,应当载明该制度及流程的制定机构、通过和施行日期。
第五章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监督与解释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实施后,各部门应该严格按规定执行,主办部门应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行为,由审计部、XX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后评价
第三十四条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后评价是规章制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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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质量的再验证过程,旨在检验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合规性、系统性、民主性、程序性、科学性、操作性。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后评价工作是制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意见收集问题、实施效果评价、撰写评估结论三个程序。
第三十五条 属于暂行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原则上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对其组织后评价工作,主办部门应主动收集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后评价结论意见。后评价应明确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是否印发正式实施、修订或废止意见并报后按程序报XX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修改、废止和汇编 第三十六条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人员发现内容存在冲突、遗漏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主办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应当及时修改:
(一)因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或XX公司内部环境发生变化,影响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继续执行的;
(二)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不能匹配XX公司的发展战略,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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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外部检查报告指出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修订按照本办法前文规定的程序执行,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修改后应当将全文重新颁布。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应当及时废止:
(一)因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应当执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变化,导致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与XX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匹配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况。
需要废止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由主办部门提出废止意见,报XX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后,按相关程序发文予以废止。
第三十九条 XX办公室负责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集中进行清理,并负责组织汇编,集中公布废止制度目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XX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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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宁金融XX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制定(修订)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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