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制定涉及某一个部门职责的,由该部门作为主办部门负责起草、修改工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涉及其主要职责的部门负责牵头发起或由XX公司主要负责人指定主办部门负责起草、修改工作。
第一节 起草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起草工作应当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组织。
第十六条 主办部门在起草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与XX公司现有规章制度的关系、管理职责划分以及主管部门的确定等,做出充分论证,明确相应的制度设计,增强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拟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以及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原则上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依据; (二)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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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的具体程序及规则; (五)违规处理; (六)附则;
(七)其他应当包括的事项。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规章制度应当结构完整,内容顺序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逻辑顺序排列;
(二)涉及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的应当分章、节、条、款、项、目,涉及管理事项范围窄、内容少的应当直接分条、款、项、目;
(三)规章制度的章、节、条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应当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四)各条之间应当层次清楚、顺序适当,逻辑关系清晰,属于同一条文内的事项应当采用款、项、目的体例;
(五)条文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严谨、规范,各条文之间用语应当保持一致,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应当进行专门解释。
第二节 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主办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初稿送相关部门、有关子公司分别征求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有关子公司应当认真组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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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主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回复意见与建议,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根据反馈意见与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意见不一致的,主办部门在报送审议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起草规章制度时应当同时撰写起草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制定或者修改规章制度的背景、目的、主要依据;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 (三)对主要条款的说明、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节 组织专题讨论会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主办部门对修改完善后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送审稿,组织XX各部门、相关子公司召开专题讨论会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会由XX公司分管领导主持,主办部门认为有必须的,可邀请XX公司其他领导参加专题讨论会。
专题讨论会后,主办部门应将结合会议讨论意见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节 合法合规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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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在报请XX审议前,应经过XX公司XX部或XX法律顾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提交XX部审核时,应填写《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送审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与资料:
(一)规章制度起草说明; (二)规章制度送审稿; (三)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XX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审查意见:
(一)主体的合法合规性。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制定主体、决策主体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三)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四)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 XX部应当在收到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送审稿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主办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主办部门根据XX部的意见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节 审议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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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主办部门应根据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类型与内容提请XX决策机构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送审稿进行审议:
(一)A类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由主办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需报请上级监管部门审批的,由主办部门按发文程序报请上级监管部门同意后发布执行。
(二)B类具体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由主办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签发。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提请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由XX公司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审议时间,并按照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相关议事规则进行审议。
主办部门应当在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审议前三个工作日,将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参会人员。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经审议后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主办部门应当按照会议审议意见深入研究,并修改完善。审议后认为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应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申报审议。
第二十九条 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要求OA系统运转配套的,主办部门应与OA管理部门协调,确保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实施与OA系统同步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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