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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注:也可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 )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
退还货币, 也可以退还实物 ( 注:也可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 。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 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 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 一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 二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 三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 四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 五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 六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 七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 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 在十五日 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 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
清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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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另行约定 ) ,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 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 注:此条 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
年 月 日
篇六: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
股东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基于《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基础上所订立。
第一章 ㈠总则
、 _________、 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四方对 《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订立本合同。(股东各方以第二章为宜, 准)
㈡合作基础 公司名称及性质:
①公司名称为: 《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
,成立于 ___ 年 ___ 月 ___ 日,属合伙 司》
经营企业;
②公司住所为: _________ ; 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_________;
)
④本协议生效后, 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 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⑤
本协议生效后, 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原《股东合作协议》 作为本协议的副 一, 本, 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
⑥本协议经过《 ********* 有限公司股东会第 2012080001 号决议》全票通过;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
为:
甲方: 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 ,住址: __ ___ ____
乙方: 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 丁方: 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 第三章 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
,住址: 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
各方按其持股比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 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________万元( rmb_________);
第七条 本协议生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 _________;持股比例: % ; 乙方: _________;持股比例: % ; 丙方: _________;持股比例: % ; 丁方: _________;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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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宋 ** 先生所占%
的股份中, 12%为公司持有股, 暂记宋先生名下, 不归宋先生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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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有,不分红,不参与股权责任和利益分配,处置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 取
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 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专利转让;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和《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方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将各自出资金额汇入公司统一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按照规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责任;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
(五)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 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 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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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 十三 ) 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 ( 十四 )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 - 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
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 第一节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 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
第二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股东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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