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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作者:刘俊逸
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35期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投融资服务方式,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以其门槛低、多样性、大众性、创新性的的特性的特性,为大众创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无限可能性,但是由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着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投资合同欺诈、电子合同法律效力保障性差、平台权利义务模糊等风险,很容易触碰雷区。因此,建议在现有监管框架下,融资者、投资者和融资平台作为主要参与主体,要主动采用私力救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一是融资者要优化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二是融资平台要实现权利义务对等;二是投资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三是跟投者要发挥专业示范带头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投资平台 一、引 言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全球普遍存在的难题,中国也不例外。而互联网股权融资以其便捷性作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补充途径,日益受到广大融资者和投资者的欢迎。特别是具备公开、小额、公众等特点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亟待规范。 二、我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主要模式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互联网股权众筹限定为具有公开、小额、公众特点的融资活动。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在《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指出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股权众筹融资范围{1}。
因此,有必要明确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与股权众筹的区别。两者均是创新创业者或中小企业借助互联网渠道进行股本募集的活动,但股权众筹属于公募性质,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数量可超过200人,有投资人单笔投资最高限额约束,主要受《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等法规监管,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属于私募性质,面向合格投资者,投资者数量不超过200人没,实行平台备案制,主要受《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规约束。可见,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与股权众筹的区别主要是发行对象是否特定以及数量是否超过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