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原与甲公司合作良好的乙公司董事长已辞职,甲公司对新董事长不熟悉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问题。依《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本题选项为ABC。
第41题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哪些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A 丧失商业信誉 B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C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D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双务合同在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当事人无同时抗辩权。但在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如果先为给付,那么其合同权利显然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强迫其仍先履行债务则有失公平,故其享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1)须在双务合同中;(2)须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D原与甲公司合作良好的乙公司董事长已辞职,甲公司对新董事长不熟悉【正确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问题。依《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本题选项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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