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0.27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
法》的通知
(沪食药监规〔2017〕11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于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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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餐饮服务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本市原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公示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量化分级”)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科学量化,根据检查结果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并根据量化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的一项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对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第四条 (工作原则)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坚持“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公 2 / 3
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量化分级监
督检查,并将量化分级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确保监督检查公开、公平和公正。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全覆盖的基础上,根据量化分级结果调整监管重点与监管频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
第五条 (量化等级划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两种。
动态等级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做出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级,分别用“笑脸”、“平脸”和“哭脸”三个脸谱图形表示。
年度等级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一个统计年度内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级,分别用字母A、B、C表示。
第六条 (评定标准)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标准规程(SOP)”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所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业务规范(DB31/T1028.2)》的资料性附录)”所列的检查内容、项目和规程,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在“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详见附件1、2、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