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等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科学知识。 治技术进步。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九十七条 国家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项目的信贷投放。 第九十八条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一百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 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处分: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批准文件的;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文件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改正,处以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的; 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据的; 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环境污染的; 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固体废物的。 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以下的罚款。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 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闭。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 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者关闭。 关闭。 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的; 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处置设施、场所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的; 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的; 垃圾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撒生活垃圾的。 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
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