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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旧对照表及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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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 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第五十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部门备案。 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定。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自倾倒、堆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第八十三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工具上载运。 上载运。 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第六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理,方可使用。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第六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接受调查处理。 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第八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的作业。 业。 第八十八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第六十五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措施。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定。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第六十六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第九十一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 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条第二款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害化处置。 第三条 第二款 第九十三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加强对从事固第三款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九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第六条第一款 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旧对照表及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第七十二条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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