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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旧对照表及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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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的资料。 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证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 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 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 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 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对环境的污染。 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害性。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报登记制度。 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当及时申报。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第四十一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第三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 对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第四十二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圾的产生量。 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社会服务体系。 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旧对照表及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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