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旧对照表及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旧对照表 新版 (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旧版(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废物等 的防治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第八章 法律责任 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染担责的原则。 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治责任。 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 的原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技术条件,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 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 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废物。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申请。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门组织实施。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旧对照表及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旧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旧对照表新版(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旧版(2016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二章监督管理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7gq3y5ns129kcek7hm3l8mqar1ru5x013em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