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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
工作规范(试行)
1目的、范围、职责
1.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及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国内外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检[2006]13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2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已经或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
1.3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及备案管理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进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和备案工作的实施,并应设立咨询电话,公布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工作流程(见附件一)。
1.4术语
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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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目录》)中第一类(02章、03章、04章、05章)、第二类(07章、08章、09章)、第三类、第四类的用于人类食用的相关商品。
食品包装是指用于盛装食品或为保护食品安全卫生、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加工制成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称。材料及辅助物包括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等。 2 检验依据
2.1进口食品包装
1)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
2)我国尚无技术标准的,应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实施检验。
2.2出口食品包装
1)按照输入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检验。 2)输入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检验。
2.3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名称(见附件二) 2.4有关检验标准(见附件三) 3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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