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S00016/2009-00807 ? 文号:湘建建〔2009〕304号 ? 统一登记号:HNPR-2009-160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4-09-22 ? 签署日期:2009-08-31 ? 登记日期:2009-09-21 ? 发文日期:2009-09-22 ? 所属主题:法制 ? 主题词: ? 所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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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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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规范专家论证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二级及以上安全等级的建筑边坡工程和附件中所列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应当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前对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范围内工程项目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
第四条 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
名单及其异动向社会公布。
专家论证必须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库按照专家的专业类别进行分类,专家的专业类别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桥梁工程、岩土工程、吊装与安装工程、爆破工程等。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科学、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或相关专业工作不少于10年;
(三)具有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按下列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审核;
(二)经审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书。 专家库成员每届聘期三年。聘任期满,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的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认真、科学、客观地开展专家论证工作,出具符合要求的专家论证报告。 (三)对专项施工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以前组织专家论证。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由总包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主持,专家组应当由3名及以上单数且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人员以及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在本工程项目的人员不得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参加专家论证。 第十条 专家论证程序:
(一)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编制、审核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审查意见。 (二)施工单位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聘请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三)专家组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查阅相关资料。
(四)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⑴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以及工程监理审查是否齐全,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⑵荷载取值、计算模型、计算公式、相关技术参数、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⑶施工工艺、流程、方法等是否可行;⑷各种构造要求、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⑸
专家应当考虑和说明的其它内容。 (五)专家组根据论证情况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作出论证结论,每位专家组成员在专家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论证结论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可行、经局部修改后可行、需作重大修改、不可行等四种情形。经局部修改后可行、需作重大修改的,专家论证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存档,并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依据。 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专家论证的专家组组成、专家论证程序和过程等实施监督,并录入监督档案。
第十一条 论证结论为专项施工方案经局部修改后可行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作出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组织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总包施工单位以及分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应在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上签字。
第十二条 论证结论为专项施工方案需作重大修改或不可行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论证报告作出修改或重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已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施工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作出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的实施及监管按《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9〕30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认定上报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专家论证报告的修改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作出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的;
(四)已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因设计、结构、施工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作出修改,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未得到严格实施的。 第十六条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认定上报工程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录:
(一)不认真履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职责的;
(二)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对施工单位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不督促整改的,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向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的。 第十七条 参与专家论证的专家库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论证、作出论证结论、提交专家论证报告的; (二)因论证不充分或论证结论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向他人泄露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的。
第十八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提请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