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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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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提高科技成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验收、软科学研究计划结题验收与成果评审、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科技成果登记及科技成果奖励等内容。

第三条 我市科技成果管理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

全市科技成果管理归口市科学技术局,具体工作由成果管理科室负责办理,各县(区)科技局负责搞好配合。

第二章 科技成果鉴定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给出相应的评价意见。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

(一)凡列入国家、省和市级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部分科技计划外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基础理论研究中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并产生了相应的应用技术成果的,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 (三)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五条 不予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

(一)基础理论研究中纯理论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的。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研究方已进行鉴定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资源环境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 (八)存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或争议未解决前。

第六条 属于鉴定范围之内的科技成果,申请成果鉴定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并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鉴定。 (三)技术资料齐全且符合现代档案管理要求,内容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计划外科技成果不需提供)。

2.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立项的目的、意义、技术方案论证、项目进展基本情况、下一步研究发展目标等内容)。 3.技术研究报告(包括采用的详细技术路线、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4.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认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5.设计与工艺图表。

6.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必须在市级或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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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科技厅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用户使用情况证明材料;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市级或市级以上主管机构出具报告或证明。

9.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0.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需提供合作合同或协议书等证明材料,防止出现产权纠纷。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所有材料必须按标准格式(Word文本,A4纸,仿宋体字)打印,装订整齐,并附电子版本。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按以下渠道申报:

(一)科技计划内产生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计划下达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鉴定,一般不允许直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隶属关系不明确,但在我市辖区内产生的科技成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鉴定。

(三)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规定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

(四)属于多学科、跨行业、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由市科学技术局受理鉴定申请后申请省科技厅组织鉴定。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 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并授权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

(二)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七至十一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到会鉴定委员会专家不得少于七名,不得临时更换,被聘请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的形式出席会议。鉴定结论必须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科技成果鉴定会议由市科学技术局主持或委托主持,主要议程有:

1、会议开始。由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鉴定批复文件,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鉴定委员会名单、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确定鉴定委员会主任担任技术鉴定会主持人。 2、由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技术鉴定会。

3、项目研究工作汇报。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测试报告及应用报告。

4、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5、专家质疑。专家通过审阅鉴定材料、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当场解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原始技术资料。

6、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即: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所有人员回避,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并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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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不能由其他人代拟。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应出具未通过的书面理由。

7、宣布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形成后,由科技成果鉴定会议主持人继续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当场宣布鉴定意见。

(三)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市科学技术局聘请七至九名专家组成函审组。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申请程序: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1式3份)、起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初稿及上述材料的相应电子文档(word文档、A4纸、仿宋字体),经主管部门和计划下达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一个月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起草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资料原件及其相应的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3.市科学技术局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同意组织鉴定的, 确定主持鉴定单位和鉴定形式;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专家,由市科学技术局从市科技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选(必要时可邀请上级专家),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待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应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5.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好鉴定意见。

6.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给予补正。

7.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市科学技术局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不决定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以鉴定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评价意见以《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形式表示,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使用该格式。

第三章 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验收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取得科技成果的,可以申请成果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验收申请表(1式3份); 2.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3.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立项的目的、意义、技术方案论证、项目实施情况、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等基本内容);

4.技术总结报告(包括详细的技术路线、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推广应用开发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用户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验收可分会议验收和测产验收两种形式。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根据验收项目的内容可聘请五至九名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专家不得少于五名,验收结论必须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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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科技成果推广的现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验收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颁发《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验收证书》。

第四章 软科学研究计划结题验收与成果评审

第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应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申请结题验收或成果评审。 第十七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结题验收的程序和步骤:

(一)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永州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结题验收申请书》(1式3份),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 (二)申请结题验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研究报告;

2、项目研究总结报告(6000-8000字); 3、决策建议(3000字);

4、被市级以上(含市级)采纳的建议、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发表的相关论文、有关出版物。 上述资料各5-7份,均附电子版本。

(三)形成审查意见,发放证书。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查不同意结题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同意结题的,发给《永州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结题验收证书》。

(四)结题只说明研究计划已完成,不能评价成果质量和水平,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十八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的程序和步骤:

(一)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形式可采用通信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具体评审形式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查确定。

(二)通信评审程序与步骤:

1.提交申请材料。除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永州市软科学结题验收与成果评审申请书》(1式3份),须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 (2)项目合同书(5-7份)。

2.确定评审委员,送达评审材料。市科学技术局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同意通信评审的,按有关规定确定通信评审委员及评审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并将项目评审材料送达各位评审委员。

3.形成通信评审意见。各位评审委员在认真阅读项目材料的基础上,出具项目成果通信评审意见。再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汇总各评审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并签名,然后将综合评审意见及各评审委员的书面意见一并反馈至市科学技术局。 (五)会议评审程序与步骤:

1.提交申请材料。同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材料。

2.确定评审委员和评审时间。市科学技术局对经审查同意会议评审的项目,按规定确定评审委员和评审时间。 评审委员的选择标准: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公正、公平评价项目完成情况; (2)熟悉项目所属领域,且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或影响;

(3)研究能力较强,具有高级职称,或是负责该领域工作的行政领导,行政领导限1-2人。

3.送达会议通知和评审材料。评审会议前三天,由市科学技术局将评审会议通知及评审材料送达各位评审委员。 4.召开评审会议。由市科学技术局主持或委托主持评审会议,会议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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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人简介项目情况,宣布评审委员会名单、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确定评审委员会主任担任学术评审会主持人。

(2)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评审会。

(3) 项目研究情况汇报。由项目负责人向评委会汇报项目研究情况。

(4)评审与答辩。由各位评审委员对项目研究情况进行评审质疑,课题组研究人员现场答辩。

(5)形成并宣布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后,由评审会主持人继续主持会议,评审委员会主任宣布评审意见。 (六)发放证书

经评审通过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由市科学技术局颁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第十九条 同一单位有2项以上或个人有1项以上软科学研究计划未及时完成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或结题验收的,暂缓申报下一年度的软科学研究计划。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广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行业科技进步的有效手段和必要途径。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高度重视做好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对有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实现产业化。各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支持科技成果完成者对科技成果进行应用推广,并积极申请各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及各县(区)应通过各种途径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对于在成果应用、推广或消化吸收引进新技术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条款实行成果验收。

第六章 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过鉴定(验收、评审)通过的科技成果可申请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步骤: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取得《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证书》后,首先应登录湖南省科技厅网站(http://www.hnst.gov.cn)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进行网上科技成果登记,然后到市科学技术局登记备案,再上报省科技厅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发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及压缩数据包(1式2份)。 (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证书》(1式2份)。

第七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成果已按规定程序通过鉴定(验收、评审)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二)已申请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七条 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时限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10日,逾期者将推迟至下年度申报。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奖励的具体办法按照《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获得永州市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可推荐申报湖南省科技进步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参加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验收、评审)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第三十一条 为了与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同步,凡在当年10月底前申报完成了鉴定(验收、评审)的科技成果纳入该年度科技成果管理;在当年11月以后申请完成鉴定(验收、评审)的科技成果将纳入下一年度科技成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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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需各种申报表样表可到市科学技术局成果管理科室查阅和索取,也可直接从省科技厅和市科学技术局有关网站下载。

第三十三条 在科技计划实施完成后,获得了国家专利、动植物新品种权、国家软件登记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视同完成了科技成果的鉴定或验收。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保密工作按照国家科技部《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科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永州市科学技术局制订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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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永州市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提高科技成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验收、软科学研究计划结题验收与成果评审、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科技成果登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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