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的通知
(深证上〔2020〕50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一条第二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力、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力、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力、法》 (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除重组上市外,上市公司实施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不适用本规则第三章至第六章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重组上市,是指《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对上市公司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申请,本所审核通过约,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对前条规定的主体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中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前条规定的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本所重组审核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同意上市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不表明本所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本所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投资者的收益或者本次交易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章 重组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