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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补偿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因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或其它生产经营活动而造成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偿资金支出由补偿支出和管护支出构成。管护支出包括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章 补偿范围、标准和对象
第四条 补偿范围为市域范围内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划定的、符合生态补偿要求的、仍在界定范围内的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
第五条 重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由省政府确定,市级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按重点公益林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公益林的管护支出标准为每亩4元,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每亩2.5元,公共管护费用每亩1元,管理费用每亩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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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按资金的不同用途和山林权属、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确定。
(一)补偿支出的补偿对象:
1.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
2.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未分到户的集体山、国有林,补偿对象为相应的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
3.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补助对象为相应的国有林场。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零星国有林,补助对象由双方协商确定。
4.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山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定补充合同(或协议)。
(二)管护支出的补助对象和使用范围:
1.管护人员管护费用的补助对象,为管护公益林的护林人员和对护林人员统一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的单位。国有林地的补助对象为相应的国有林场;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零星国有林地,补助对象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协商确定。
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用于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管护费用支出。护林人员包括公益林区护林组织的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
护林人员的管护责任区按2500-3000亩公益林面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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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国有林地(不包括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零星国有林地)护林人员管护责任区由相应的国有林场划定。
护林人员的确定、工作职责及劳务报酬等按义乌市护林防火队伍管理办法执行。
2.公共管护费用的使用范围为在公益林区内从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等公共管护经费开支:
森林防火支出:主要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包括扑火装备物资购置、防火设施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等支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用于药剂、药械购置和除害处理等支出;
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支出:用于森林资源分类监测和生态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处理、建档,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支出。
3.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为承担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考核等业务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申拨
第八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市林业部门应将补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时告知相应镇(街)。
第九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每年应于省补助资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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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后的2个月内与本级补偿资金一并由市林业部门直接拨入补偿对象的银行账户。
未完成股份制改革的集体统管山林的补偿资金,70%应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受益的农户,留用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镇街根据考核情况,审核后直接拨入其个人银行帐户;护林人员的劳动保障、培训费用支出按照我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共管护、管理费用支出根据年度用款计划和规定使用范围审批使用,仪器设备购置应先预算后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资金发放及时、足额、准确,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同时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镇街、村民委员会负责将补偿资金统计申报、发放情况和村集体统管山林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市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二条 建立公益林资金使用管理年度绩效检查制度,对上一年度公益林建设、保护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镇街、国有林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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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
第十四条 公益林发生火灾、病虫危害、种植经济林致使公益林生态效益下降的,或者在公益林内进行采矿、工程建设等行为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阻止,并责令其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纠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林业部门扣减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义乌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财农〔200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