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白山政办发[2017]38号 【发布部门】白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15 【实施日期】201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7〕38号)
浑江区、江源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7〕28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6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特困人员认定
(一)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 / 3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1.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2.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2 / 3
(二)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
三档,由市级民政部门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待省审定后另文下发),原则上应满足照料护理需求。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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