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
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6]4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1 【实施日期】201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6〕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1日
青岛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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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支持医养结合类项目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医养结合服务是指通过医疗机构提供为老、养老服务或养老机构提供相应医疗服务等方式,实现医疗卫生与养老资源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分别取得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资质证书和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资质证书,专门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第二条 医养结合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 法人登记性质应当一致,在享有相关扶持政策方面保持适度统一。医养结合项目不动产权属于法人整体持有、不得非法分割转让,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严禁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
第三条 支持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执业登记许可应在28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医保协议或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协议管理范围。
第五条 支持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推进公立医院和专科医院开设老年病科,适当增加老年病床或者转为接续性医疗机构,推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提 2 / 3
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比例。相关设施改造经费在每年政府卫生投入中优
先安排。
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符合资质要求的,应及时给予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建设、运营、保险补助和相关税费方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六条 建立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就近的养老机构协作机制,提供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开辟预约就诊和急救绿色通道。
第七条 推广“各类社区和居家养老机构+医务室或护理站”服务模式。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设的医务室或护理站,可无偿或低偿使用相关房屋和设施设备。 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17年健康管理覆盖率达到85%以上,2020年实现全覆盖。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临终关怀病区、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区域性社会福利中心增加临终关怀功能。对开展临终关怀服务的,可参照医养结合服务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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