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中国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电力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国家电力公司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授奖制度,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设立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评委会是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最高评审机构。评委会组成人员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奖励办公室设在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
第二章授奖条件第五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电力科学研究的技术开发中,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具有新的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电力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非在线应用软件等项目中,具有显著的科学贡献和创新,取得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章推荐第七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 第八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
(二)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
(三)经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有关单位。
颁布日期:2001-08-12 执行日期:200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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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推荐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获得推荐单位科学技术一等奖或二等奖。
第十条推荐单位限额推荐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四章评审和授予第十一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实行评委会、评审组和初评三级评审制。 初评,由同行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提出参评、不授和缓评的评审意见。 评审组评审,在初评基础上作出认定科技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委会提出获奖 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委会根据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项目人选和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四条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奖励办公室)对评委会作出的获奖项目人选和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第十五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由国家电力公司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费用由国家电力公司筹集。
第五章罚则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撤销其奖励。
第十八条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国家电力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所属科技型企业和高等院校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报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奖励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30100--010828wkj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1.08.12,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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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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