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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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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降雨量在线监测等联网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应能实时反映现场动态,应当通过统一的单点登录接口接入安全监管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省煤炭工业局视频监控系统兼容,视频监控上传信号每个煤矿不应少于4路,其中应包括煤矿调度指挥场所视频和主井提升、副井口等重要岗点视频。

第三十一条 在实现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降雨量在线监测等系统与安全监管平台的对接后,应将系统的访问方式、用户登录信息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修改。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独立救护中队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时,应将应急预案文本及预案编制、评审资料会同备案申请表一并录入安全监管平台上报。。

第三十三条 须在每年年初上报应急演练计划,每次演练结束应当上报应急演练写实记录和评估报告。

第九章 煤矿生产能力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由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组织相关科室在每年年初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信息进行核查,形成变更报告,经分管矿长签字确认后,于1月20日前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中的“生产能力登记”功能录入。

第十章 煤矿生产要素基本信息登记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由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组织相关科室在每年年初和年中对煤矿生产要素基本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填写《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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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矿生产要素采集核查表》,经分管矿长签字确认后,于6月初和12月初前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中的“生产要素登记”功能录入,生产要素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 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后,应及时录入生产要素登记信息。

第十一章 考核及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管平台使用人员对个人帐户的安全负责,发生泄露个人登录信息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八条 未能在安全监管平台中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更新信息或者拒报、迟报、错报、漏报安全生产信息的,每发生一次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 对安全监管平台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审核失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审核信息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条 在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公司核查中发现煤矿基础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相关单位未能及时修改的,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一条 在省煤炭工业局每年、市煤炭管理局每半年、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监管平台使用情况检查中,凡发生错误对被通报的,按通报信息落实到责任单位,对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0元,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被通报2次的加倍罚款,被通报3次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 拒不执行本办法有关信息报送规定、不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监管,被省煤炭工业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予以全省通报的,将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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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对上报的调度月报与日报累计数差值较大的,不能作出合理书面说明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各罚款300元。

第四十四条 对接收到省煤炭工业局下发的传真电文后, 未及时通过安全监管平台反馈传真接收及处理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 当发生无法访问安全监管平台情形时,未按规定时限将调度报表及未能正常上报原因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应加盖单位公章)两种方式同时上报的,罚款300元。

第四十六条 在安全监管平台使用过程中,工作无误,年度内未影响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视情况给予安全监管平台使用人员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文件发生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郭屯煤矿综合办公室 2015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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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降雨量在线监测等联网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应能实时反映现场动态,应当通过统一的单点登录接口接入安全监管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省煤炭工业局视频监控系统兼容,视频监控上传信号每个煤矿不应少于4路,其中应包括煤矿调度指挥场所视频和主井提升、副井口等重要岗点视频。第三十一条在实现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降雨量在线监测等系统与安全监管平台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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